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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醉驾撞死人一审被判死刑

(2009-07-25 10:02:29)
标签:

孙伟铭

醉酒

撞人

死罪

杂谈

分类: 小随想

醉驾撞死人判死刑

    —— 一个可以带来警示的判例

    汽车可以撞死人,驾车人都应该明白的一个道理,然而,如今,车辆不单是代步工具,还成为了一件杀伤性武器;酒后无证驾车,驾车人就成为武器的操控者。

    成都孙伟铭醉酒无证驾驶,把车辆作为武器使用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的判决,被告人要上诉,也有律师认为其量刑过重。但笔者看来,这是一个可以带来警示的判例,有利于使车辆回归代步工具的定位。

    有律师认为:孙伟铭醉酒驾车,他确信不会出事,并且也不希望出事,因此不能说明孙是故意的,而更应认为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孙伟铭没有仇视社会,并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

   醉酒不能驾车,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基本的常识,而孙却自信到无证依然驾车、醉酒依然驾车,并在撞死人后自信到自己依然“可以控制车辆”。如果说孙是自信,不如说是侥幸;他没有想伤害不特定人的主观故意,可四名不特定人却在孙这个特定人的自信中,被车轮、车身剥夺走了生命,可能到死也不明白死在了什么人的自信中。

    我们每一个人,包括拥有车辆的人都可能是不特定人,只要我们的双脚还没颓废到不能上路的程度,就有可能是下一个受害者,因为,如孙的人仍然很多,他们的自信,不在于醉酒后是否对车辆能否控制,而是他们都清楚,车辆作为武器,一旦失控,杀伤的都是我们这些不特定的人,从没听说,他们这些武器的操控者,在对车辆失控后,被追究过偿还我们这些不特定人同样宝贵的生命的案例。

    成都中院的判决,不但是对已失去生命的不特定人的公平,也是对如孙这些特定人的公平,罪刑法定、罪罚相当,更重要的是他可能带来一点警示,使我们这个日益拥挤的生存空间,保持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给那些依然想把车辆作为武器的人一点顾忌,让他们不再对我们这些不特定人的生命不再漠视,我们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可以剥夺的宝贵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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