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敏飞:“重受贿轻行贿”的魔盒必须关上
(2014-12-02 11:47:02)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据悉,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12月1日《京华时报》)
受贿者王志刚已经得到应有的惩戒;行贿的6人,却有5人安然无恙,还有一人也是因为其他犯罪获刑。这样的“奇观”,的确难以理解,而更大的悲剧则在于,类似的事情绝非个案。曾任“煤都”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任增禄,因收受贿赂款被判刑,但129名行贿官员仅有4名被治罪;茂名官场腐败窝案,也曾对行贿官员网开一面,曾划了一条“50万元以下的”线,放过了160余名官员;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也基本上“安然无恙”……
这意味着,“受贿严惩,行贿无罪”的现实潜规则,再一次得到佐证。仍然记得在一次会议上,万科董事长王石曾质问周围的企业家们:“谁敢保证自己从未行贿?”会议现场鸦雀无声。而有数据显示,我国立案查处行贿的数量只占立案查处受贿数量的10%-15%。宽容行贿、行贿无罪,似乎成为一种惯例。只是,行贿与受贿就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宽容任何一个,都是对贪腐行为的一种间接纵容。
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行贿无罪”的潜规则,的确是不甚合理的。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虽然第390也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样的法律规定异化成“行贿无罪”,就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也有损法律尊严。
这也意味着,“行贿无罪”的难题亟待破解,不然,法律的颜面何在?对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贿赂案,英法美等国家倾向于对称性惩罚,这就是说,行贿与受贿属于共同犯罪,将受到同等的刑事处罚。比如美国的刑罚就规定,对行贿者与受贿者,最高刑罚都是监禁15年。这样的现实经验,无疑是值得借鉴的。毕竟,“行贿无罪”的现实,不仅会让公共利益受损,还会中创社会的道德与诚信系统。
可喜的是,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
刊于12月2日《燕赵都市报》:http://epaper.yzdsb.com.cn/201412/02/528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