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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敏飞:“重受贿轻行贿”的魔盒必须关上

(2014-12-02 11:47:02)
“重受贿轻行贿”的魔盒必须关上   
     
/龙敏飞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14,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案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据悉,这6人中,除1人因其他犯罪获刑外,其余5人仍任职。(121日《京华时报》)

受贿者王志刚已经得到应有的惩戒;行贿的6人,却有5人安然无恙,还有一人也是因为其他犯罪获刑。这样的“奇观”,的确难以理解,而更大的悲剧则在于,类似的事情绝非个案。曾任“煤都”华亭县县长、县委书记任增禄,因收受贿赂款被判刑,但129名行贿官员仅有4名被治罪;茂名官场腐败窝案,也曾对行贿官员网开一面,曾划了一条“50万元以下的”线,放过了160余名官员;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也基本上“安然无恙”……

这意味着,“受贿严惩,行贿无罪”的现实潜规则,再一次得到佐证。仍然记得在一次会议上,万科董事长王石曾质问周围的企业家们:“谁敢保证自己从未行贿?”会议现场鸦雀无声。而有数据显示,我国立案查处行贿的数量只占立案查处受贿数量的10%-15%。宽容行贿、行贿无罪,似乎成为一种惯例。只是,行贿与受贿就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宽容任何一个,都是对贪腐行为的一种间接纵容。

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行贿无罪”的潜规则,的确是不甚合理的。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虽然第390也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样的法律规定异化成“行贿无罪”,就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也有损法律尊严。

这也意味着,“行贿无罪”的难题亟待破解,不然,法律的颜面何在?对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贿赂案,英法美等国家倾向于对称性惩罚,这就是说,行贿与受贿属于共同犯罪,将受到同等的刑事处罚。比如美国的刑罚就规定,对行贿者与受贿者,最高刑罚都是监禁15年。这样的现实经验,无疑是值得借鉴的。毕竟,“行贿无罪”的现实,不仅会让公共利益受损,还会中创社会的道德与诚信系统。

可喜的是,今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两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 。事实上,早在1999年,最高法、最高检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就如今而言,对于类似的规定与法律,只能“不看广告看疗效”。而最终的目的,不仅要营造官员“不敢贪、不想贪、不能贪”的氛围,更要形成行贿者“不敢送、不想送、送不了”的机制。毕竟,“行贿无罪”的现实,就是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如今的制度设置,则需关上这个魔盒。

刊于12月2日《燕赵都市报》:
http://epaper.yzdsb.com.cn/201412/02/528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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