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敏飞:“悔捐权”再好,也不能被滥用
(2014-05-11 23: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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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捐权”再好,也不能被滥用
去年5月,15岁的韩宇(化名)突然查出淋巴瘤,干细胞移植是唯一希望;一年之后,终于等到一个相匹配的干细胞捐献者;然而,就在即将手术的前三天,捐献者突然反悔了。更让人揪心的是,已在上海瑞金医院病房内等待干细胞移植手术的韩宇已接受了“清髓”——这意味着韩宇自身的造血系统已被摧毁,如果没有新的干细胞输入,生命可能就此结束。命悬一线之际,韩宇的父亲决定自己顶上。但韩宇的命运之轮将转向何方,尚未可知。(5月9日《新闻晨报》)
无论是器官捐赠还是干细胞捐献,都是道德高尚的事情,不是每个人都愿意做,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再加上很多器官捐赠也好,干细胞捐献也罢,都是“分毫不取”的,这就更加值得点赞了。正因为这是一件品德高尚的事情,再加上为了鼓励更多的人来捐献,我们对于捐献者,大多是赋予其“悔捐权”的,无论其出于什么理由与借口“悔捐”了,这都是他们的权利,旁人不宜过分指摘。
而就“悔捐权”而言,也的确有不少人行使。有的人是因为突然害怕了,也有人是突然不想捐了,不管怎样,对于“悔捐者”,我们并没有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这也是对捐献者的一种尊重与鼓励。更何况,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悔捐似乎都是很难被避免的一件事情,调查显示,骨髓捐献志愿者最终“临阵脱逃”的概率非常高,美国的拒捐率高达50%,日本则为60%。在这样的境况下,对于“悔捐者”,的确不宜置于道德法庭上去审判。
不过,凡事都应该有一个度,过犹不及的道理,想必大家都知道。在悔捐一事上,悔捐权同样不能被滥用。以此案为例,接受干细胞移植的韩宇已经接受了“清髓”——这意味着韩宇自身的造血系统已被摧毁,如果没有新的干细胞输入,生命可能就此结束。这就是说,捐献者的“悔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甚至可能加速一个人的“死亡”,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呢?是否要进行必要的约束呢?毕竟,悔捐是一个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侵害到他人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对于悔捐,也应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如在“清髓”前,任何捐献者都可以无条件悔捐,一旦“清髓”了,悔捐权理应受到一定的约束与制约,不然,就是拿接受捐献者的生活开玩笑。要进行怎样的约束,有人说用道德绑架,也有人建议立法。就道德绑架来说,这其实也是另一种暴力,还是慎用为妙,毕竟,每个人都不是道德判官。就立法而言,的确可以考虑,毕竟,在“清髓”之后的悔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这样违背底线的行为,的确应有法律兜底。
悔捐权再好使,也不能滥用,这是对生命最起码的尊重,也是最起码的底线,因而要呵护好显然是必须之举。自然,一旦法律兜底,也必然会戕害捐献者的积极性,对这,也需要从两方面去努力,一则,需加大科普知识的宣传,有些人悔捐是害怕对自身的健康造成影响,只要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他们就不会悔捐了;二则,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激发公众的捐献热情。唯有如此,才能既不戕害捐献者的热情,又能有效减少不必要的“悔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