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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与误执行的“庭长会做饭炒菜”

(2014-04-22 11: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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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被误读与误执行的“庭长会做饭炒菜”

    /龙敏飞

420,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的两段话在微博等网络空间引发热议。一段是说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另一段说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对于前者,河南部分地方法院正在积极贯彻落实指示,有的基层法院更是提出,庭长一个月学不会做饭就要调离岗位。随后,河南高院澄清道,称河南基层法院考核包括审判质效、队伍建设等,未涉及庭长是否会做饭。(421《南方都市报》)

“庭长必须会做饭炒菜”、“ 离婚案件中要将财产判给女方,把男方罚得倾家荡产”,这样的两句话,抛却语境,单独拎出来,的确有很大的问题,因为这背离最起码的常识。若这样的话出自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之口,又该如何审视呢?显然,我们不能满足于批评与谩骂,而应保持必要的客观与理性。毕竟,省高院院长说出这样的两句话,必然有其现实的语境,我们审视之时,不能把上下文都省略了。而如今的回应,显然也触及了这一层面。

此外,笔者查询到稿件的源头——44日《河南法制报》,大抵可以还原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所言的现实语境。张立勇之所以如此说,是希望“庭长不要出去和当事人吃饭”,这是对常识的重申,至于其说“今后这项工作要纳入考核机制”,也有开玩笑之嫌,因为其强调,庭长不吃当事人的饭,吃自己做的饭,“案件就会判得公正、公平”。后面这句话,才是张立勇所言的核心意思。至于“罚得男方倾家荡产”,也是针对“三留守”人员而言的,并未所有的夫妻。

显然,无论是从报道后呈现的网络民意来看,还是从回应的事实来看。张立勇所言被误读了。凡事都经不起断章取义,这是最起码的常识,这对任何人,都应一碗水端平。

而更加令人遗憾的是,张立勇所言还被“误执行”了。在南召县,法院院长称“一个月不会做饭的将会调离岗位”;在内乡县,不会做饭的人,在年终评先评奖资格中将“一票否决”……不知道张立勇的一番“性情之言”,被地方法院奉为“重要指示”时,张立勇作何感想。事实上,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具体来说,就是我国法院上下级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下,下级尚对上级“惟命是从”,可见这背后的现实土壤与现实弊端。

当一个性情中人的院长,说了一番性情中的话,结果却遭遇误读与误执行,这的确有些冤。不过反对来说,作为一个省高院的院长,理应对当前的现实氛围有足够的了解,什么样的话该说,什么样的话不该说,什么样的话该怎么说,都应有最起码的理解,不能被人抓了把柄,也不能被人异化执行了。就此来说,张立勇如今身陷囹圄,虽有误伤之嫌,也有思虑不周之过。毕竟,每个人都应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尤其是位高权重之人。

事实上,就在那次讲话中,张立勇就解释了什么叫“司法权威”, “案件办得漂亮才叫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靠自己干出来的”。显然,在张立勇看来,司法权威就是案件要审判得公正、公平。诚如斯言,这个司法底线,必须得到贯彻执行。至于“会做饭炒菜”,省高院的澄清——河南基层法院考核包括审判质效、队伍建设等,未涉及庭长是否会做饭。这既是对误读的一种澄清,也是对“误执行”的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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