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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验DNA应谨慎,公民配合义务勿滥用
武大珞珈学院一名女生12日晚在返校途中意外身亡。19日,此事有了新进展,警方初步判断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学校(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南校区、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湖北银河信息技术学院)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银河学院一名学员表示,“全校的男生都要过来抽血验DNA,这有点太不尊重我们了!”(11月20日《武汉晚报》)
利用DNA查处犯罪行为,一直都客观存在着,但如今警方似乎有些过于迷恋了——前不久,山东滨州学院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采血验DNA,只为了揪出学生宿舍里的小偷;如今,武大珞珈学院一名女生意外身亡,在真相依然并不明朗的情况下,警方就要求邻近的四所高校的男性师生“集体采血验DNA”。查处犯罪行为时需要验DNA问题不大,但如果是集体性的验DNA,就应该谨慎为之,毕竟,过于依赖DNA检测,容易助长警方的惰性。
在这名女生遇害一事上,社会人员犯罪的可能,并不比校内人员犯罪的概率低,因而,让四所高校的男性师生集体验DNA,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懒政。对于此事,律师解释称警方做法没有任何问题,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况,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不过,法律中只说“可以”,并没有说“必须”,那就应该充分遵循“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毕竟,在警方破案背后,还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更何况,在武大女生遇害一事上,真相似乎并没有太大的进展,如死因是什么?如犯罪嫌疑人有没有锁定目标?等等。这些问题,警方只字不提,却直接来一招“集体验血”,因为是刑事案件,公民有配合的义务,但这种义务不应被滥用。毕竟,如果随便发生点什么事,便要求所在片区的人验DNA,这想想都让人害怕。由此审视可知,当前警方的做法不仅显得简单粗暴,更是一种扰民之举。按着正常的流程,警方理应在有实质进展后,如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几个目标,再在小范围地进行DNA验证,那才契合程序正义。
就眼下这集体验DNA来说,大概有两种可能性:一是这名女生的家庭背景不错,导致金钱或权力干预警方,让警方迫于压力不得不对四所学校的男性师生集体验DNA;另一种可能则是为了提高刑事破案率,毕竟,在破案率成为各地警方主要考核政绩的情况下,“命案必破”早已成为业内潜规则,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警方为了破案,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便不难理解。不过,这起集体验DNA事件,无论是“拼爹”的原因还是为了提高破案率,都不是那么正当。因为,罪犯可能只有一个人或几个人,但动辄数千人遭受牵连,哪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是“最优选择”。
在此事上,其实有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即维护公民权利与用DNA查处罪犯发生冲突与矛盾时,该如何取舍?最优选择自然是找到一个平衡点,既能防止公民权利受到过大的侵害,又能有效破案。在此事上,便是先锁定犯罪的目标人群,再让这些人验DNA。公民有配合警方办法的义务,但公民并没有牺牲自己权利去配合的义务。于警方用DNA办案而言,可使用但不可依赖,如此,才能在警方办案与公民权利中间,找到恰到好处的衔接方式;不然,难免遭人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