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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入罪”了,广告监管部门呢?

(2010-10-19 11: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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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明星“入罪”了,广告监管部门呢?

 

/龙敏飞

 

明星、名人代言广告或承担连带责任。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在第十一届西博会“美宁”中国广告(国际)发展论坛上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该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 1018《成都商报》)

 

明星代言广告承担连带责任,广电总局已多次明确表示,可效益甚微。一是当前的《广告法》没有明确责任处分,无法可依;二是明星又不是伪劣产品的“鉴别师”,如何知道所代言广告是否有“虚假”成分?前者,如今只等《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最终尘埃落定了,毕竟这是对之前广告法的一次延伸性修订。而后者呢?即便新《广告法》出台,也只能震慑出肉麻的吹捧成分,让广告稍微实事求是一点,至于鉴别,对明星而言,还是无能为力的。

 

新《广告法》是一个不小的进步,这点毋庸置疑,但要期盼这个《广告法》既能规范明星代言广告,又能防止虚假广告,显然并不现实。首先,约束明星了,只能说明星代言广告的几率可能会小,但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无视法律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其次,即便明星不代言了,但一些广告商未必不会寻找新的“代言者”,如今不少广告用动物神态来体现,将来或可成一种新的广告阵地。

 

再者,虚假广告的泛滥其实最大的市场还不是明星代言,而是牛皮癣、野广告等,你我深有感触的是公交车,各种学校的公示栏附近,人流、痔疮、狐臭等广告无处不在,内容吹得天花乱坠,完全扰乱社会秩序,这些更是罪魁祸首。而请得起明星的各种广告,一般而言,还不至于太坏,毕竟这些企业还需要自己在社会上展现诚信的一面,而那些小广告,不仅危害到直接接受者本身,还对青年少的健康成长尤为不利,更需要严厉的打击。

 

打击靠谁呢?还有前面的鉴别谁来鉴别呢?自然是广告监管部门。一个诡异的现象是,无论是之前的《广告法》,还是新《广告法》,问责一项中均未见广告监管部门。之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新的加入“广告其他参与者”列为“第四主体”。

 

显然,广告监管部门不属于“参与者”,又不在“三大主体”之列,那似乎就不用问责了?明星都“入罪”了,广告监管部门还能置身事外,显然有“抓小放大”之嫌,又因明星的舆论关注度很高,公众很可能因过分去关注明星而忽略监管部门的职责,这“声东击西”的招数果然够毒。那言外之意是不是意味着企业虚假广告或可继续虚假,工商局制定法律也就万事大吉,而广告监管部门仍然不执行法律与职责呢?

 

罪不上广告监管部门,如此问责显然有些疲软,虚假广告满天飞,背后是一个唯利是图的社会,而广告监管不严恐怕难辞其咎。只能说,新《广告法》尽管有进步的迹象,但依然没有摆脱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尴尬局面,最终也只是治标不治本。这或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但整个虚假广告的市场,未必就能得到遏制。


  文章发于10月19日《长江商报》:http://news.cnxianzai.com/2010/10/295815.html

10月19日《沈阳日报》: http://epaper.syd.com.cn/syrb/html/2010-10/19/content_6342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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