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学生提出的有深度的法律问题

(2012-01-08 11:22:30)
标签:

杂谈

http://s16/middle/61154258tb5fbe41e485f&690


齐老师:


我是齐甜,是这学期您周一国际私法和国私案例课的学生,在复习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疑问,一方面是怕考试遇见类似题目不知如何作答,一方面是复习得实在是迷茫了,看得越多就越觉得乱,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1、关于新法旧法的冲突问题:

    比如《法律适用法》第29条规定:抚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法律。


但是《民法通则》第148条对抚养仅仅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按赵相林老师的教材上说,因为《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民通》148条仍然适用。如果这样的话,岂不是除了《法律适用法》负责中所说的《民通》146条、147条、《继承法》36条明确规定了“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以外,所有与原来法律冲突的都适用原来的法条啊?这样一是不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一个是让《法律适用法》失去了意义?


2、如果如何理解“《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能否理解为只有《法律适用法》没有提到的内容参见其他法条?比如《法律适用法》第14条对于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能力以及权利义务的规定的第二款“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同时《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对于这两不冲突的两条是应该同时适用吧?


3、旧法的用词多见“住所”、“经常居住地”,但是新法多见“经常居所地”,是不是“住所”就应理解为没有时间限制的住所,具体看前面的定语,比如“最后住所”,而“经常居住地”和“经常居所地”是等同的?


4、关于国际条约与法律适用法的冲突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民通》都规定了“条约优先原则”。再加上“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这是否就意味着每当《法律适用法》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不同时只要我国没有保留就应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比如我国加入的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继承的准据法的确定采取的是同一制,而我国《法律适用法》采取的是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同时我国规定不动产以外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是条约却非常突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适用?


书上关于法律适用的分论中,列举了非常多的条约,这些是不是只要没有明确说我国什么时间参加了都可以理解为没有参加?就不用考虑我的上述问题了?


5、关于婚姻的效力问题

我国《法律适用法》的2122条分别对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了规定,所以如果要是考虑“婚姻是否有效”,是否就应该分别看这两条,只有当两个条件都根据相应的准据法得到了满足才算是有效婚姻?

另外,教科书上说《法律适用法》第51条对《民通》第147条的排出不等于废除,它仍存在适用的机会,我不明白它适用的机会是指什么?


总体来说,赵老师主编的这本书对于旧法的效力几乎都是持肯定态度的,这是否是正确的呢?


 

这些问题也许有您上课提到甚至是强调过的,可能我曾经也挺清楚的,但是就是越复习越糊涂,希望老师不会因为我的一些弱智问题对我感到失望。明天下午就考试了,但是脑子一团乱,至今没有抓到国私复习的要领,真的很焦虑,不知道您是否来得及回复这封邮件,无奈问了一圈也没问到您的电话,后悔没主动您要。希望您 可以在百忙之中为我解答这些问题。


最后,非常感谢老师这一学期以来辛苦的教导,我是听师姐强烈推荐选的您的课,说您授课风格轻松幽默又不失条理、重点突出,所以我一下就选了两门,真的感到获 益匪浅,国际法的三大法学离我们都很远,开始学起来真的有些吃力,但是后来才发现不像想象的那么恐怖。再次感谢您,同时衷心祝福您今后的生活一帆风顺、健康、有意义。

 

 

                                                                     齐甜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