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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的划分

(2009-10-12 17:02:52)
标签:

杂谈



 
   昨天,2010年保送研究生复试。

    复试过程中,有一道题学生们的理解普遍有问题。

    老师提问:如何理解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学生回答:国内公共秩序是国内法规定的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国际公共秩序是国际条约规定的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这个答案是错误的。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的划分是瑞士学者布鲁歇提出的,他主张将一国法律制度一分为二,一部分用于国内争议和国内判决、裁决的执 行,一部分用于涉外争议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用于国内案件的法律称之为国内公共秩序,用于涉外案件的或者用于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承认及执行的法律制度为国际公共秩序。

    国际公共秩序不是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制度,而是指一国专用于解决涉外争议的那一部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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