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深度对话张思之:“中国总得有人站出来讲话”(三)
(2009-07-26 2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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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张思之:你讲到辩词,到晚年了,对自己还是有一点比较满意之处,所有这些案子的辩护词,法院都不给我时间,都是头一天晚上写出来了。
王∕军∕涛这个案卷2900页,他让我三天看完,我当时就拒绝了,我说不行,我看不完。没办法,上面交待的任务。我说谁交待的任务我都看不完,我看不完。后来请示给了5天,我说5天也看不完。2900页可不是打的字,都是他们在监狱里面写的蝇头小字,字又潦草,而且当时天又冷,把我们弄到一个法院的破招待所里面,窗户还漏风,晚上捂个被子看那玩意,我说3天,天才也看不完呢,我说你们看多长时间?但是有一条,在辩护词的主要支点上尚未遗漏。这一点我觉得是神助。
后来魏∕京∕生那个案子有一个问题,有一个重要的遗漏,那个重要的遗漏是我上法院的当了。咱们不说它无耻,真无聊。因为我们没有办法,时间太紧张了,晚上用高价复印,1张5块钱,真无耻,复印了一大摞,比如说我们复印了500页,我一看够500页就完了吧。跟我一起办这个案子的另一个律师,他说咱们查一查,看看有没有漏的。我说这不是500页吗,哪有时间对呀?我就不知道他真的把最重要的部分给抠了,还够500页,就因为有些不重要的部分给重复印了。
孙:很多人都注意到您的辩词、演讲和文章中那种遮掩不住的激情。我也是经常被您这种激情深深打动。我想问您这个激情来自何处?为什么到80岁后还能保持不衰?这个激情在您的人生和事业中占有什么样的位置?
张思之:应当说这个问题确实很有意思。这个问题也应当说有一定的复杂性。如果比较准确地回答,对我个人来讲还真得经过一番认真的思考。比如说我在法庭的表现,我知道我的优点,我也知道我的缺点,因此我每次开庭特别是在法庭上发表演说的时候尽量要求自己克制,我绝对要求自己克制,因为我觉得律师的职业道德在法庭上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法官,对公诉人要尊重。因为这不是他们个人的事情。
我尊重他是法官,我尊重他是公诉人,我尊重的是他们代表的国徽,尊重国家的法。这一点,我作为律师就不像有一些律师那样,对人家公诉人、对法官轻佻,不严肃。我不赞成。因此在重要的法庭上我事先都会跟公诉人打个招呼,我说我讲话是有毛病的,有的时候声音会比较高,我说这都不是感情用事,也不是对你们有什么不满,而是某种习惯。你们千万谅解。我都会打招呼。
实际上在法庭上,我觉得第一应该尽量地、非常理性地、很平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说明自己的意见,这是第一点。第二点也是重要的,该强调的地方那是绝对尖锐。激情往往表现在这些地方。而这些地方恰恰是,我反复要求我自己是对事不对人的。比如说刑讯逼供。每一次讲到刑讯逼供的时候我必定是激昂慷慨的,甚至我对于公诉人也是一种指责的态度。因为对监守所的刑讯逼供,你们负有监督的义务和职责,现在你们不但不履行你们的义务,不尽你们的职责,而且你们是处于一种袒护的态度,这怎么可以?刑讯逼供这个东西太落后、太反动了。是不是?怎么可以容忍呢?
我们作为律师来讲没有能耐,我们纠正不了,我们改不了,但是我们说话,我们反映自己意见的权利还是有的。在这些问题上我会激昂,我会有激情。但是这种激情就事论事来讲,在当时、当地或者是当事我是为了加强它的份量,我是为了引起他们的注意。但是另外一个是情不自禁地对自己感情的抒发。这怎么说呢?我办案是动情的。哪怕是小案子我也动情。我是这样考虑的。因为作为律师来讲,我一向认为需要这种激情。这个职业的本身或者是这个行业的本身就要求他具有这种激情。而这种激情是什么含义?他对于正确的东西,对于好的东西,应当是一种赞美和一种支持,对于丑恶的和坏的应当抵制,应当反对。
作为律师来讲没有这一点也很难做到好。所以这种激情有的时候我也想并不是诗意的流露,并不是某种感情的宣泄,而是对于正确的事物,对于美好事物的一种赞美和一种支持,对于丑恶的东西的一种抵制、一种反对。作为律师来讲,天经地义,很需要。再加上我某种个人的特点,因为有的时候聊天我还会激昂慷慨。前天晚上和河南来的人大代表讲着讲着就激昂起来了,(拍桌子)你们人大代表要是不替老百姓讲话还算人大代表吗?不是故意的。因为这个东西也有可能就是多年来的一种感性的积累或者是一种习惯养成的,要改也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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