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权责
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Referee
Concil)权力和职责如下:
1.
事先会同主办单位勘察比赛场地所需设备及安全措施。
2.
指派场控长(Match Area Controller, Chief
Referee)至各自的责任区且依场控长的报告采取行动。
3.
监督并协调所有裁判人员的工作。
4.
必要时指派后补工作人员。
5. 比赛中,若发生没有明文规定的技术性问题,裁判委员会有权做出最后判决。
场控长
场控长(Match Area Controller)权力和职责如下:
1.
在所监控的比赛中,有授权、任命及监督主裁和边裁的权力。
2. 监督主裁或边裁在责任区域内执行职务并确定所有工作人员适职适所。
3.
当监察人员(Arbitrator)发出场内有违规现象的讯号时,可下令要求主裁暂停比赛。
4. 呈交每日所监督的工作报告,关将每位大会工作人员的表现情况,连同建议交予裁判委员会。
主裁
主裁(Referee)权力如下:
1.
主裁(SHUSHIN)有权主导整场比赛。包括宣布比赛开始、暂停及结束。
2.
宣判得分情况。
3.
必要时需向场控长(Match Area Controller)、裁判委员会或抗议评审委员会呈报判决依据。
4.
在比赛前、比赛中或比赛后,给出犯规选手警告并决定处罚情况。
5.
获取边裁意见作为判决依据。
6.
宣布加赛(SAI
SHIAI)。
7.
主导裁判小组“判定”(HANTEI)的投票表决并宣告结果。
8.
处理平手(HIKIWAKE)状况。
9.
宣告获胜者。
10.
主裁的权限不仅在比赛场内,比赛场地周围亦包括在内。
11.
主裁负责指挥一切并宣布所有事项。
边裁
边裁 (FUKUSHIN)权力如下:
1.
用旗语协助主裁。
2.
行使有关判决投票权。
边裁应仔细观察选手的动作。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给出信号并向主裁表示意见。
a) 选手得分。
b)
选手动作或技巧犯规。
c)
选手受伤或生病。
d)
选手双方或单方越出比赛场地(JOGAI)。
e)
必要时,提醒主裁其它偶发事件。
监察
监察(KANSA)须协助场控长(Match Area
Controller)监督比赛。观察主裁或边裁是否依据大会比赛规则执行任务。如果发现问题,监察(Arbitrator)可立即举起红旗加哨音提醒主裁。之后,场控长(Match Area
Controller)可要求主裁暂停比赛,纠正其所犯的错误。若发生这些不合乎规章的情况,可在监察的证明下,将其列入大会档案纪录。在每一场(match)或场次(bout)比赛前监察须检查选手的装备。
记分监察员
记分监察员必须另外做好主裁给分情况的纪录。同时监看记时员(time
keeper)及记分员(score
keeper)的出勤状况。
附注:
I. 当三位边裁皆给出同一旗语或表示某一选手得分,主裁必须喊停,并遵从多数决定。如果主裁没有喊停,监察人员(Arbitrator)可以举起红旗,并吹哨提醒主裁。
II. 当两位边裁皆做同一旗语或表示某一选手得分,主裁需考虑他们给出的意见而喊停。但也可以认为此两位边裁是误判而不予理会、不喊停。
III.
然而在比赛终止时,多数意见决定最终结果。
IV.
主裁喊YAME的同时作出暂停比赛的手势,边裁放下他们的旗帜等待主裁的意见,主裁回到自己的判罚线上,表达自己暂停比赛的原因,然后边裁出旗语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后主裁做最终的判定。
V. 在意见二比二的情况下,主裁须给出适当的信号,表示为何那位选手得分是无效的,同时判其对手得分。
VI. 当三位边裁各有不同的判决时,只要得到一位边裁的支持,主裁就可以判决。
VII在
“判定”(HANTEI)时,主裁、边裁各有一票。SAI
SHIAI平手时,主裁有最后裁决权。
Ⅷ 边裁必须真正看到得分后才可举旗。如果不太确定,就不应给出信号。
Ⅸ 监察人员(Arbitrator)的角色是要维持整场比赛,在合乎比赛规则的原则下进行。监察不是另外一位边裁,也没有投票权,更没权掌控比赛场内的其它事务,例如选手是否得分或算其场外(Jogai)等。
Ⅹ 如果主裁没有听到“时间到”的铃声。计分监察员(Score
Supervisor)可以吹哨提醒主裁。
Ⅺ 裁判小组在赛后除了向场控长(Match Area
Controller)、裁判委员会(Referee
Council)或抗议评审委员会(Appeals
Jury)解释刚才比赛判决的原由及重点外,不必向其他不相干的人员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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