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否应该给妻子发工资?
——两份雷人的政协委员提案
1月份的时候,重庆市政协委员王小波建言要给夫妻发道德考核证,不达标的就不发准生证,不许生孩子:“在夫妻办理准生证的时候,就应该设置一个家庭观念、伦理道德的考核或考试,不达标就缓发准生证!”
现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又建议立法,要求丈夫给妻子发工资:“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到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夫妻双方要道德合格才准生孩子,这种提案的荒谬之处自不待言,它首先就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不知王小波委员是否知道,生育权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先于国家和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哪怕你已经被判有罪身陷囹圄。如果王小波委员多读点法律书,哪怕是多看点《法制报道》之类的节目,都应该知道,法院判决最多也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多少年,从没有也不可能剥夺一个公民的生育权。
张晓梅委员的一个头衔是高级经济师,看问题果然是职业色彩浓厚,居然想到丈夫应该给妻子发工资。女性因为花费了较多的精力做家务、照顾孩子和老人,影响了自身的就业和职业发展,这是普遍而不争的事实,但是否因此就应该向丈夫索要工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就是说,当两个人还是法定夫妻的时候,家庭收入该怎么分配完全是夫妻自由“约定”的事情,又何须张委员再来杞人忧天地为其中一方出谋划策?
夫妻决定什么时候生孩子,完全是个人自由选择的事情,属于“私生活”的领域,王小波委员提议由国家给“准父母”设置道德考核,这是试图以公权力干涉公民个人自由。夫妻财产如何支配,也是属于“私生活”的领域,张晓梅委员提议“完善”婚姻法规,丈夫给妻子发工资,看似在高倡男女平等,维护女性权益,实则也是在试图以公权力干涉公民个人自由。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个人财产不容公权力肆意侵犯的道理都懂,但个人“私生活”领域同样不容公权力肆意侵犯的道理却未必人人都懂,至少王小波和张晓梅委员看起来就不大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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