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2011-08-12 14:55:38)
标签:
法律法规普及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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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
六教[2005]99号
各县区教育局,叶集试验区文教局,六安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学校:
六安市中小学教师违反从业规定 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㈠经常用不文明语言讽刺、辱骂学生的;
㈡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
㈢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酒后上课的;
㈣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㈤利用教师之职示意学生及家长宴请、接受学生及家财物的;
㈥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㈦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㈧经常迟到、早退的。
㈠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游戏的;
㈡未经所在单位允许,私自在外带课,搞有偿家教的;
㈢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㈣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㈤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批准,违规或擅自办班补课的;
㈦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在学校内搞营利经营的;
㈧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欺骗组织、学校和群众的;
㈨接受招生学校财物或按照招生学校意图强迫学生填报升学志愿、高中学校教师强迫学生分文理科的;
㈩严重违反禁酒令、甚至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影响的;
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㈡向学生中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㈢私自牵头组织办班补课,严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㈣拒不报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㈤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㈥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㈠公开捣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㈡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㈢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影响的;
㈣在社会上私自牵头组织办班补课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仍不改正的;
㈤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徇私舞弊,纵容他人作弊或替他人作弊的;
㈥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㈦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主题词:教育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