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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元计划项目章程

(2009-07-22 16:16:16)
标签:

草根

博客

十元计划

爱心

公益

博友

传递

互帮互助

杂谈

分类: 组织管理

十元计划项目章程(暂定)

 

一、总则

 

第一条: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会精神,由新浪草根博友发起的公益项目《十元计划》捐款项目,继广泛动员博客资源,募集并管理好资助资金,有效资助救助对象工作,规范相关的资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红基会专项捐款管理办法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十元计划》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资助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查、审批、资助执行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十元计划》项目,是指由新浪草根博友援助,所筹款项均用于全国各地急需救助对象进行资助。

第四条:所有资助资金应遵循资助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资助资金统一计入《十元计划》专项专户,所有以《十元计划》资助名义开展的筹款、资金管理和资助活动,《十元计划》的使用和项目的安排应坚持十元计划的规划和捐方意愿优先的原则。均适用本章程。

 

二、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一)《十元计划》项目必须统一执行政府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账,管理使用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并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

(二)十元计划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十元计划捐款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由10人组成,由新浪博友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十元计划捐款规则制定、资金筹集、资助对象确定、大型活动安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委员会可以邀请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爱心人士担任捐款的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草根名博捐款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定,承担捐款管理和资助的日常工作。

(三)建立十元计划捐赠信息统计制度,定期统计和公布捐赠资金的来源、规模、捐赠者意愿等信息,并发布在十元计划新浪官方博客上。

(四)十元计划管委会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取捐款年度受捐额的10%作为项目管理成本,20%用于十元计划宣传推广和筹资成本;70%用于资助公益志愿行动和人道救助。

(五)十元计划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有明确捐赠意向,应按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按规划要求,与捐赠人协商后调整使用;

(六)确定的资助对象原则上资助标准不超过1万元,其他方面的资助根据实际情况经十元计划管委会讨论后确定。

 

三、资助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十元计划捐款项目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红十字会的原则与十元计划捐款项目实际需要相结合;

(二)十元计划主导与草根博主资助参与相结合;

(三)设计规划符合实际,捐赠人的意愿与资助对象需求相结合。

 第七条:十元计划用于民生项目,主要为社会特殊群众、“孤残重疾”人员的资助,同时被捐助人要出具一系列的证明,1.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的;2.医疗单位开的证明3.社区民众的签名(若资助对象有争议时可采取博友投票方式)。

 

四、资助对象的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救助人提出资助申请,提交相关的证明和材料,配合十元计划管委会有关调查人员并填写十元计划统一设计的《十元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

第九条: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由十元计划管委会下达《十元计划资助项目立项通知书》,并与救助人签署《十元计划资助项目救助协议书》。

第十条:捐赠者要以《十元计划》项目,有明确捐赠意愿的申请项目,应提供相关受救助人信息。对审定合格、捐赠人认可并实现捐赠后,由十元计划管委会签署相关协议和监督执行。

 

五、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项目的资助安排遵循项目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具体资金针对具体项目落实。

(一)十元计划管委会拨划资金时,同时向救助当事人或他的监护人发出拨款通知,注明拨款方式、时间、金额、收款人等。该通知同时抄送十元计划新浪官方博客,以利对项目的跟踪和社会监督。救助人使用的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在专账中列支陪护、招待、等其它生活应酬费用。

(二)若有他人举报,经十元计划管委会调查核实发现救助人对其捐赠资金管理问题,十元计划管委会有权利要求受助人退回资助资金以及依法追究受助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三)十元计划管委会募集的定向捐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捐助者指定的对象或其指定用途,如捐款超过被捐助对象的实际需要,其剩余部分将计入十元计划捐款,由十元计划捐款管理委员会决定用于其他方面的公益资助。

 

     

六、责任与补偿

第十二条:禁止十元计划管委会人员、员工及其它有关联的任何个人,在任何时候,从《十元计划》项目的运作中取得金钱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人侵害《十元计划》项目名誉和利益,十元计划管委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经十元计划管委会确定的《十元计划》项目,因救助人停止治疗时十元计划管委会有权要求受救助方退还已拨付资助款,若救助方拒绝退还时十元计划管委会向法院依法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修订权在十元计划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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