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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故意要件定位明晰帮信罪“主观明知”

(2025-07-28 17: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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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新闻

立足故意要件定位 明晰帮信罪“主观明知”

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对于有效打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强有力支持。明确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要求,对于司法实务合理把握帮信罪的处罚范围具有重要意义。

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与共犯故意的关系

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以来,实务中对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共犯之间的关系一直存有争议,在摸索适用中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以证据的掌握程度对二者进行区分,在认定为关联犯罪的共犯存在困难时,则考虑适用证据标准较低的帮信罪。这种区分模式反映到主观要件的认定上,就是在能够充分证明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存有清晰、具体的认识,特别是能够认定行为人与他人“通谋”的情形下,倾向于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当缺乏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达到以上程度的,则倾向于认定为帮信罪的主观明知。

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帮信罪还是关联犯罪的共犯,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均是犯罪故意,对此,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此罪的犯罪故意证明标准高、彼罪的犯罪故意证明门槛低的问题。如果以证据标准的高低、证据掌握的充足情况来区分关联共犯与帮信罪,就会放松对帮信案件的刑事证明,模糊帮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合理地扩大帮信罪的处罚范围。特别是主观要件的认定和证明本身就不甚明朗,如果再降低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等于从主观方面为帮信罪的扩张适用开了一个口子,将难以控制帮信罪的扩张运用。

对于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司法实务认定为关联犯罪的共犯多是双方存有充分意思联络的情形,这也容易给人以帮信罪故意较共同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少、证明更宽松之感。事实上,片面共犯也能成立共同犯罪已经争议不大,意思联络或通谋并非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也非帮信罪与关联犯罪共犯区分的标志,否则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就没有任何意义和适用空间。只是共同犯罪故意通常表现为直接故意,而意思联络恰恰是证明行为人具有追求共同目标的有力事实,所以,共同犯罪故意的证明对意思联络的依赖性更强。与此不同,帮信罪的犯罪故意主要表现为间接故意,涉嫌帮信罪的案件多无意思联络或只有弱化的意思联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证明涉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更应当强化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而不是相反地放松对主观明知的要求。

(作者:秦雪娜  来源:检察日报  者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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