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
(2025-05-12 18: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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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法规 |
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能否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材质为交趾黄檀(老挝大红酸枝)、黑酸枝(阔叶黄檀)的家具相关事宜,并约定B公司随货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材质、品质鉴定书或报告等文件原件,如未随货提交上述文件材料,A公司有权拒付货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交付家具,但经多次催促均未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书或报告等文件。
A公司遂以B公司未按约定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且产品存在开裂等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退还家具费用。B公司辩称,其已依约交货,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仅是从给付义务,A公司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如A公司认为产品材质不符合合同约定,可委托第三方鉴定。
法院判决
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系名贵家具,交易价值巨大,区别于普通家具,更为注重材质的真实性。卖方随货提交相应材质、质量的鉴定报告,是促成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因素。B公司未依约随货提交产品材质、品质鉴定报告,结合家具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开裂等质量问题,可以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A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A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承担退还家具费用。B公司主张应由A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主要的合同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根据民法典第599条规定,出卖人还负有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从给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从给付义务是一种辅助性义务,违反该义务一般而言不会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或者合同利益受到根本性影响,买受人无权主张解除合同,其可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导致损害后果严重,致使买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则买受人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当然,关于买受人的合同目的,应以社会大众的普通认知标准进行判断。若买受人有特殊的目的,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