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03-08 15: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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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婚姻家庭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
第十五条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