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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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文书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