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典型案例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4-12-16 13: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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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
非法捕捞水产品、陈某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禁渔期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等人在某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庄某某(另案处理)、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渔船接驳非法捕捞的螃蟹运送至附近海域,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快艇将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海鲜市场码头,并经陆路运输至福州、深圳等地销售牟利。其中,2021年7月30日至8月2日,该团伙将价值45万元非法捕捞的螃蟹运至深圳市某海鲜市场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惜。陈某惜明知向其出售的螃蟹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并出售牟利。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黄某京自愿各自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50000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伙同他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惜明知水产品是非法捕捞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黄某京、黄某晓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惜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刑事手段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对非法捕捞和运输水产品、明知是非法捕捞所获仍收购的行为人均判处相应刑罚,做到不疏漏、不放过“捕捞、运输、售卖”每个关键环节的犯罪行为。同时,人民法院统筹把握非法捕捞水产品上下游犯罪的定罪量刑,在遵循下游犯罪量刑一般不高于上游犯罪的前提下,结合下游犯罪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准确量刑,实现罚当其罪和量刑均衡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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