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4-11-30 16: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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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法释〔202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监护人抗辩主张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被侵权人、监护人主张人民法院判令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