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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2024-11-28 11:5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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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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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6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3日

法释〔2023〕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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