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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4-03-20 15: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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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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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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