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2023-10-14 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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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
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忠县法院民一庭《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的咨询报告》的答复
(2014)渝高法民一复字第27号
忠县法院民一庭: 你院报送的《关于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的咨询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第三种意见。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一规定系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从而导致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虽然法律上可以强制用人单位不能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事实上不具有可执行性,并且对用人单位苛责过重。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是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综上,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在用工期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实际上也一直在履行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当然转化为劳务关系。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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