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10-10 17:28:58)
标签:

忠县律师

忠县律师事

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

重庆律师事务所

分类: 法制新闻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6日

法释〔202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