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09-19 17:15:17)
标签:

忠县律师

忠县律师事

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

重庆律师事务所

分类: 法制文书

重庆律师电话1322492246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3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3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4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42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律师电话,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电话,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