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
(2023-09-11 17: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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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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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非法捕捞犯罪的刑罚裁量权,更好地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结合全市非法捕捞犯罪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量刑指引。
一、量刑指导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非法捕捞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2.宽严相济原则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惩罚与修复并重原则
量刑应当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着力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的同时,严格落实环境修复责任制度,强化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衔接,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履行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对具备犯罪后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或者通过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量刑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当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拟宣告刑和宣告刑。
1.确定量刑起点。根据非法捕捞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调节基准刑。根据非法捕捞犯罪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不同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3.确定宣告刑。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幅度内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4.本量刑指引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取保候审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5.本量刑指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6.本量刑指引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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