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2023-09-09 17: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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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制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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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
第七条
第八条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案件管理等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以内移送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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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