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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担保
法院:未获追认无法证明系真实意思表示
不发生效力
房屋是家庭的重要资产,在妻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以夫妻共有房屋抵押为他人担保千万债务,妻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抵押房屋的命运究竟如何?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合同中关于小卢以A、B两套房屋为小王向张总借款1000万元进行担保的相关条款对原告小敏是否有效?
上海闵行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小敏提供的证据可证明上述两套房屋系其与小卢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其次,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以原告名义于微信群中确认以上述两套房屋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系由小卢及小王虚构,并非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中“小敏”的签字捺印,经原、被告双方确认,亦非原告本人所为,且亦无证据证明系受原告之委托。
综上,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具有就系争房屋设立抵押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借款协议》中的相关担保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所提诉请,于法有据。
法院提醒,一、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有限度。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在合理范围内处分共同财产具有合法性。但是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取得另一方同意而擅自作出处分的,既违背了民法基本的诚信原则,也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因此夫妻一方签订的未获追认的协议,对未签字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协议对于未签字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并阻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但签订协议一方仍有可能因此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有物的处分都应当谨慎对待。二、合同相对方需留意排查风险。债权人、担保权人、二手房买家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在房屋为共有的情况下,尽量让共有人一起到场签订合同,避免产生纠纷。
来源:沈璐
杨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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