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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22-08-12 17:40:42)
标签:

忠县律师事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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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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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律问答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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