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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2022-04-04 11:57:31)
标签:

忠县律师事

重庆律师

忠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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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分类: 法律问答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1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1229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

20201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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