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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监视居住的条件?

(2022-03-22 11:40:29)
标签:

忠县律师事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事务所

重庆律师

分类: 法律问答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办理刑事案件监视居住的条件?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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