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03-19 17: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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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6日
法释〔202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2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第五条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标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当事人请求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一)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
(三)含有地名。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有一定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予以认定。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具有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
第十三条
(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第十四条
销售不知道是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经营者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
(三)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仅以网络购买者可以任意选择的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以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以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再审。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忠县最好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电话,忠县律师,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重庆律师事务所电话,重庆忠县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重庆忠县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