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国还是一个法治国家吗?--- 兼与某律师商榷
(2010-04-01 09: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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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国还是一个法治国家吗?---
兼与某律师商榷
文:公理力
近日,网上报道的两个案子很吸引眼球。一是四川小伙杨化军家中看黄片被警方罚款3000元,因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甚至与现有法律相抵触,四川宜宾警方最终不得不撤销罚款决定了事。二是河南洛阳一女在遭强奸时激烈反抗,导致强奸者男根折断,后因失血过多而亡。法院竟判该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判此女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此案太过荒谬,不排除假新闻可能。)随便摘取几条网友评论:
“这个国家法不象法,法不当法由来以久,没有法理没有严格的司法规则,法官自由心证到了为所欲为地步。本案判决,可以媲美南京法官“按照常理推断”扶起摔倒老人有罪的案例。”
“最可怕的是随意解读法律条文,法律的尊严荡然无存。这个时候,我想到的是无法胜有法。有了法律,反而可以名正言顺地干坏事。”
“执法者也如此没有法制观念,在法治上我们的确还有很长的的路要走,此为又一例证。”
人们不禁要问一个基本问题:吾国还是一个法治国家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法制”与“法治”不是一回事。法制是法律制度体系的简称,而法治是指依法治理行为特征。我国有基本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从称之为基本大法的宪法,到一般意义上的具体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民法、婚姻法、物权法,等等,方方面面的成文法都已具备。尽管尚不能说十分完善。因此,说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不应该会有多少异议。
既然是一个法制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还会是一个问题吗?回答是肯定的。某律师就曾在涉及重庆打黑过程中曝出的李庄律师案的帖文中强调指出:“儒家最缺乏的就是“法治”的理念和“人本思想””。虽然他承认,“我们的历史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法律制度””。因此,我国是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是很多人心中的一个问题。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稍微回顾一下那段历史。春秋时期,天下大乱,君王不君,臣子不臣,父兄没有父兄的样子,子孙没有子孙的规矩。有感于此,孔子首先想到,必须改变这种礼乐崩坏,失去秩序的社会乱象。如何能治乱?了解这段历史的人都知道,映入孔子脑海的的不是一个神明或超人,而是要采用一套“规矩”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达到恢复社会秩序的目的,即现代人称之为“法治”的东西。而这里的“规矩”就是今天的法律制度体系。不管孔子要采用的这个法制系统是以“三纲五常”为代表的周礼,如孔子所说得“克己复礼是为仁”,还是别的什么内容,此处不作价值判断。但都明明白白地告诉世人,他就是要用这个法治之工具来达成他心中的理想。一般理解,孔子的思想体系中已经具有“法治”理念与“法制”思想两个观念。
现在再来看一看“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从这个例子我们不难了解到:“法治”理念先于“法制”思想。孔子的思路应该首先想到治乱行为之目的 --- 法治,然后再找到治乱的工具 --- 规矩这个法律制度体系的。即通过法律制度体系这个工具来实现依法治理之目的。从实践行为上观察如此,从思维定势上分析也如此。都是先有行为目的这个诉求,然后才会寻找达到目的工具这个手段。一句话,法治作为行为目的处于主导地位,而法制作为手段和工具处于附属地位。法制因法治而存在,法制为法治服务。
离开了法治,法制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法治是法制存在的必要条件。试问,如果没有法治理念,为什么要有、怎么可能有法制思想呢?难道可以为了法制而法制?更进一步,法制的存在倒恰恰是法治存在的充要条件。有法制思想,必然存在法治理念。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明白,当有人说,儒家文化中虽有“法制”思想,却没有“法治”理念时,其实是一种逻辑上自相矛盾的说法。就如同说,我们制定了交通法规,却没有交通管理行为;我们有婚姻法,却没有婚姻登记管理行为一样站不住脚。
反之,有初始的、朴素的“法治”理念,却没有成熟的“法制”体系,有时倒可能成立。因为法治是法制存在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要条件。即空有法治理念,却没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与之配套的情况是完全可能出现的。
例如,我国当前存在的性行为规范问题。以李银河博士为代表的性行为开放派提出,换偶性行为、多人性行为都是正当的!很多人不能接受这种观念。于是不少人士立即想到一个问题,应该有具体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采用法治这个明确的强制性手段,而不仅仅是公序良俗,或者一般性道德、伦理等这类非强制性文明观念,来规范、约束人们的性行为泛滥现象。此处暂时搁置这个问题的合理性,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初步的法治理念已经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尚属阙如。
又如我们不少以民主、自由为己任的令人尊敬的先进思想人士们,他们对祖国的现状不满,是因为他们有更崇高、伟大的目标 --- 一个不仅仅是保障大多数人权益,而且保障少数人、每一个人权益的,人人享有充分自由和民主权利的完全法治的国家。他们的“法治”理念不容置疑。但他们的“法制”体系呢?孙中山先生不仅有推翻两千余年帝制的宏伟目标,也有一个拿得出手的“建国方略”,包括全国铁路网布置,以及斩断巫峡云雨的构想。... ...
回到文首的问题,无论我们的法治行为的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有多少问题,多么不健全,以及存在多么严重的其它问题,如贪赃枉法问题、以权代法问题。但彻底否认法治的存在是错误的,站不住脚的。换句话说,吾国依然是一个法治国家。不管有人愿意还是不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