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之癢,這句話從何而來?不研究,但卻可從眾生的實際統計例子而了解,這可能是兩性潛在的第一個瓶頸與危機,這也可能是人類進化過程中,肢體幾近完美了,卻在潛意識裡未消除的獸性。
認識五、六年才結婚,而且早就同居,婚姻已形同補份文件而已,求婚的浪漫與結婚或者說渴望性愛的衝動早已消失,表面上是水到渠成,在眾人的期待中成婚;其實骨子裡也已變質。人生最浪漫的新婚之喜、洞房花燭夜之樂也毫無感受,勉強有的期待,只是何時補個儀式、簽個字罷了!
這也是我一直反對婚前同居的原因,現在很多人,大大方方的談婚前性行為,學校與社會也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消極對付,只求不出大事,於是開始提供保險套與教導性安全法。其實同居指的是成年人的行為,大致分為兩種:一是不準備結婚,或是失去伴侶的第二春,他們願意共同生活而居住在一起互為依靠;二是性開放後的婚前同居。而對婚姻殺傷力最大的,就是後者!
相處那麼多年,照說應該互動頻繁,而更能認清對方,可惜在未對婚姻認識清楚、不曾深刻討論未來之前,行為卻走在了思想之前而同居。導致婚前的戀愛早已不是辦家家酒,而是付諸實質的行動,所以未來的婚姻,早已不是共同攜手走入夢幻與莊嚴的婚姻殿堂,而是從臥室延伸到廚房。
婚後一兩年就會有一人感受到婚姻帶來的約束,相處不再像婚前同居般仍有自我,於是就有了婚外情,那也是一種七年之癢。若是這時又有了身孕,房事的不安全性與不能隨性,加上對未來家中會增添人口的不安與壓力,終於那個不認識婚姻、與不負責的一方開始了逃避,不安定的心讓某人產生了對性事的不協調感。於是逃避的心演變成野心,開始尋找獵物,想重溫當年追逐時的慾望。
既已疲乏於夫妻式的性愛了,錯未必在對方,而是當他有機會碰上了獵物,又有了獵取的慾望,於是對另一目標燃起了性的衝動;追逐的遊戲是刺激且有趣的,當然勝過現在夫妻之間履行的性義務。但是他忘了,婚姻還有責任!
性愛、性愛,有性才有愛。性與愛是兩件不同的行為,卻也是密不可分的;有了愛才有性,但愛卻要由性來維持。
處於這時期的多數女性,仍想要這個先生,是因不服輸還是因為愛?又或是因為已懷孕?他能回頭嗎?回頭之後未來的生活又會是何光景?用婚姻的枷鎖絆住行屍走肉的丈夫?他若能真心懺悔還有希望,否則未來將如何生活在同一屋簷下,更遑論同床?
你沒有多餘的時間猶豫,在生活上:胎兒一天天的長大,要捨要留?將來的日子誰能保證?你要孩子沒父親嗎?還是要他知道這個父親曾經背叛了這個家?還是早晚給孩子再找個父親?還是讓他將來活在沒有愛的家?一切在你的決定也在你丈夫能否真心認錯回到你身邊。
在法律上:目前在台灣,確認知道被告有婚外情,超過半年未提出告訴,就視同默認,將來無法再以破壞婚姻為由提出告訴或是訴請離婚。另,被告若因第三者介入,被控告破壞婚姻且敗訴,被告在被判決離婚後,除了得負擔原告所提出之賠償外,更不得與第三者(即同案被告)結婚。
處於這狀態的多數女性,仍想要這個先生嗎?若認為他能回頭那今天又有何煩惱?所以我判斷雙方是在撐著、拖延著,記住:時不我予!時間拖越久對女性越不利。
能破鏡重圓當然是完美的結局,這希望就只有你能判斷與確認,還望你拿出理智來面對,要分、要合?要報復或要和平收場?告或不告?孩子要留、要捨?未來如何再相處?
現在不是私下爭執、追究誰是誰非的時候,更不是懊悔當初對婚姻認識不夠的當口,大家共同坦誠面對,是各自祝福、各奔東西?
還是攜手共抗這獸性的七年之癢的瓶頸?
狠狠的忘記過去不容易,卻可用曾有的企盼、甜蜜與愛憐來捨棄這不愉快的記憶;傷痕可以彌補,切割卻是再難縫合,提醒你做個對人生負責的人,想想婚禮上自己曾做的誓言,完美與健全的婚姻的確不容易,但是再有瑕疵也比再婚好!因為婚姻不只是兩人的事,而是未來一個家庭的事,也影響了下一代!!
2012.
11.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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