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8-06-08 19: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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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税收筹划 |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适用解读:
免征的政府性基金仅指: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包括城建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其他政府性基金;
对应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不含税额;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是“按月”或“按季”享受: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哪个月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则哪个月免征政府性基金;哪个月不符合,则哪个月征征政府性基金;
按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哪个季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则哪个季度免征政府性基金;哪个季度不符合,则哪个季度征政府性基金;
不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人也同样适用该优惠政策;
免征的三项附加税费不需要做相关的会计处理即可。
案例:谨记!谨记!
某一般纳税人公司,2017年销售额100万元,月均销售额均不到10万元收入。2017年累计各项税费29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对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总共2.1万元。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以上三种政府性基金。
由于该企业会计不懂该税收优惠政策,以为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享受,导致2017年多交了2.1万元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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