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狗案引发的多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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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狗案引发的多维思考
#北京毒狗案
#澳门动物保护法
早二天跟民间一些宠物协会义工聊天,大家提起一宗火热的「北京毒狗案」,当事人李女士经过几年的诉讼终于成功为一群狗儿讨个公平,法院亦做了一个首例判决,投毒人张某某构成「投放危害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后很多爱护动物人士也释然。
中国北京朝阳2022年发生一起骇人毒狗案,有人在社区恶意投毒造成11只宠物犬中毒,其中9只死亡。其中一位李姓女子的13岁宠物犬Papi也遭毒死,李女为替爱犬讨回公道,辞职自学法律在社群媒体发声,联合其他受害犬只主人提起诉讼,案件缠讼1000多天,终于在本月11日迎来一审判决,投毒的张姓男子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张男当庭宣称要提起上诉。
北京毒狗案的判决如同一颗投入平静水面的石子,在动物保护领域激起了层层涟漪。当张姓被告因投放危险物质导致九只犬只死亡而被判处四年监禁,这不仅是内地首例成功立案判刑的毒狗案,更折射出动物保护在法律天平上的微妙位移。以此为镜,反观澳门《动物保护法》,我们不禁追问:这部法律是否足以构筑一个对所有生命都心怀敬畏的伦理与法制空间?
澳门自2016年颁布《动物保护法》以来,标志着动物福利迈入法制化轨道。法律明确禁止虐待、遗弃动物,幷对饲主的责任作出规范,然而,其“足够性”却值得深思。广度上,法律保护重心明显向猫、狗等“伴侣动物”倾斜,对蛇、陆龟、小白鼠等“另类宠物”或实验动物的专门保护条款则模糊乃至缺失。深度上,相比北京案例中依托《刑法》“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严惩(四年监禁),澳门对残酷对待动物行为的惩处力度与社会危害性的匹配度,仍有提升空间。理念上,现行法律更像一种“管理法”,侧重于人与特定动物关系的秩序维护,而非奠基于动物内在价值的“权利法”。这种局限,恰恰源于我们对“动物保护”定义与精神的理解尚未完全贯通。
何为动物保护的真义?它不应止于对个别物种的垂怜,而应是对“生命共同体”的普遍尊重。其精神内核,至少蕴含三层维度:一是共情与仁慈,承认动物感知苦乐的能力,从而约束施加不必要的痛苦;二是生态敬畏,视动物为生态链环中不可割裂的一环,关乎整体生态健康;三是文明标尺,一个社会对待最无言生灵的态度,衡量着其文明的高度与温度的深度。在此意义上,动物保护的精神,旨在超越功利计算,培育一种对所有生命形式的基本关怀。
那么,为何法律与公众视域常聚焦于猫狗?这背后是情感亲疏、文化建构与实用价值的交织。猫狗作为千年伴侣动物,与人类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纽带,其“拟人化”特质易激发强烈的保护欲。文化叙事中,它们常被赋予忠诚、陪伴的象征,而蛇、鼠等动物则多与负面隐喻相连。更现实的是,猫狗的保护运动往往拥有更庞大的社群支持与更响亮的话语权。然而,这种“偏爱”若固化为法律的不公,则违背了保护精神的本源——生命尊严的平等考量。当法律对一只受虐犬只伸出援手,却对同样能感知痛苦的实验鼠或作为宠物的陆龟的苦难保持沉默,保护便陷入了伦理的狭隘。
北京毒狗案中,李女士们锲而不舍的追索,不仅是为伴侣讨回公道,更是以公民行动叩问:法律能否成为所有动物受害时的倚靠?澳门法律乃至更广泛区域的立法,可从中获得启示:保护范围应逐步扩展,基于科学认知(如动物感知能力)而非人类好恶来界定保护对象,为“另类动物”提供底线保障。法律责任需更严密,适当提升对恶性虐待行为的惩戒力度,幷探索将严重虐待动物行为纳入更具威慑力的法律框架。公众参与渠道应拓宽,鼓励如李女士般的公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形成监督合力。教育倡导需先行,通过教育扭转对某些物种的偏见,培养“众生平等”的生态伦理观。
归根结底,动物保护法的演进,是一场从“偏爱”走向“普世”,从“管理”迈向“尊重”的文明跋涉。澳门的法律是一座重要的基石,但非终点。理想的图景应是,法律不仅能对“Papi”的悲剧给予正义的回响,也能为一只陆龟的安宁、一条蛇的生存,乃至实验室中小白鼠的福利,投去关切的目光。当保护不再因物种而弃,当仁慈的边界扩展至所有能感知苦乐的生灵,我们守护的,不仅是动物,更是人性中那份珍贵的悲悯与对和谐共生世界的承诺。这或许漫长,但每一份如北京案件中那般坚韧的努力,都在为这条路铺下一块坚实的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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