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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审判观点综合解析(遗嘱专题三)

(2022-04-09 13:58:55)
标签:

法律

婚姻

引言:华人移居国外后,国内亲人的遗嘱继承适用什么法律?遗嘱的效力又依照何地法律认定?如果被继承财产是公司股权,是否当然取得企业的股权继承权、章程是否可以作出股权继承的限制?如果帮朋友做遗嘱见证,朋友亡故后,有没有分到遗产的朋友的子女来电询问,能否说一些不符合事实情况“安慰”的话,以示温情?本期3个案例,给你答案!

注:本文案例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改编,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并无约束力,相关姓名和名称均为虚构,仅供学习研讨所用。另需提醒的是,部分案例引用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可能已被废止或修订,读者朋友们需注意最新规定。

一、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管辖和遗嘱效力适用什么法律?

——原告江小一与被告淇前子、江小二、江小三、江小四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江小一与四被告是兄弟姐妹。江小一与四被告母亲为江淇,江淇与江爸爸为夫妻关系,江爸爸于199337日死亡,江淇于2018713日死亡。淇前子系江淇与前夫所生。

遗嘱效力审判观点综合解析(遗嘱专题三)

1 江淇案-人物关系图

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房登记权利人为江淇。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某房预告登记权利人江淇。

20161025日,江淇立下书面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立遗嘱人:江淇,现住鼓楼区某房。本人江淇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因福州2016107日以后房屋限购,本人女儿江小一将其已全额付款的两套房产登记在本人名下,因本人年迈,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立遗嘱如下:我自愿将下列在我名下的两处房产归还女儿江小一,1.福州市鼓楼区某房;2.马尾区某房。我百年后,这两套房产实为女儿江小一所有的与他人无关,本遗嘱委托阿某执行。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存,一份由委托人保存。立遗嘱人:20161025日,江淇,见证人:阿林。江淇立下书面遗嘱后,本人持书面遗嘱诵读遗嘱内容,并拍摄视频留存,江淇朗读遗嘱内容时,阿林坐其身边。

庭审过程中,淇前子认为江小一提交的上述《遗嘱》并非江淇本人所书写,申请对江淇签名真实性及《遗嘱》是否为一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211025日,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出具闽澄司[2021]文鉴字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遗嘱系本人所写。

(二)一审判决 [1]

本院认为,本案江小三、江小四为美国国籍,故本案为涉外民事案件,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遗产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本案被继承人为中国公民,故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纠纷。

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问题,自书遗嘱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被继承人江淇所立的《遗嘱》系江淇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同时江淇所书《遗嘱》意思表示清晰、明确,亦无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案涉《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自书遗嘱,故被继承人江淇的涉案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根据遗嘱内容,被继承人江淇名下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某房由江小一继承,预告登记在江淇名下位于福州市马尾区某房由江小一继承。淇前子对《遗嘱》是否为江淇本人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均为一人所写,无法证明淇前子的主张。江淇生前持书面遗嘱诵读遗嘱内容,并拍摄视频留存,该录像形式仅为对自书遗嘱真实性的补强,并不能据此否定自书遗嘱的形式,故淇前子关于案涉遗嘱不是江淇书写及案涉遗嘱为录像遗嘱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江小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二、公司章程限制继承的约定有效,继承人只能拿钱、不能继承股权

——上诉人铁小四等人与被上诉人铁小五、原审被告铁小六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02111日,铁淇子(女)遗嘱公证,其中内容有:我是北京市百花印刷厂股东之一,占有5%的股份。根据我与丈夫铁仁父的约定,这些股份是我个人的财产。在我去世后,上述股份的五分之三,即北京市百花印刷厂3%的股份由我的儿子铁小五个人继承。”200468日,铁淇子去世。铁淇子的父母早于其去世,铁淇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各当事人,即铁小五、铁仁父、铁小六、铁小七、铁小四、铁小二、铁小三。

遗嘱效力审判观点综合解析(遗嘱专题三)

2 铁淇子案-人物关系

百花印刷厂于198495日成立,系集体企业。199712月,百花印刷厂改制为股份制(合作)企业,注册资金为9578400元。百花印刷厂原始股东包括铁淇子出资478922.35元,占出资总额5%

铁淇子去世后,家人析产发生争议,遂形成诉讼。

(二)一审判决 [2]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铁小五提交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关于铁淇子在百花印刷厂3%的股份应依照遗嘱进行继承。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铁淇子的遗产北京市百花印刷厂3%的股份由铁小五继承。

(三)二审判决 [3]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另补充查明:《北京市百花印刷厂章程》(2007822日)第十八条规定:职工个人股只得在本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也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职工转让所收购的股份。二审中,北京市百花印刷厂明确表示其愿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收购铁淇子名下股份。

二审法院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持有股份而享有的权利,可以作为公民的遗产依法继承。但是因公司同时具备人合性和资合性特点,股权兼具财产权利和身份权利的复合性,因此股权的继承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同时还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而言,《北京市百花印刷厂章程》对股东亡故后的股权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铁淇子所持有的3%股份首先应当遵照章程予以处理。鉴于二审中北京市百花印刷厂明确表示愿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收购铁淇子之股权,一审法院径行确认铁小五继承铁淇子所持的3%股份有违公司章程规定,亦有违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有失妥当,本院予以纠正。遂判决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27699号民事判决;驳回铁小五全部诉讼请求。

三、书面字据给付承诺或非遗嘱,见证人表述矛盾或导致遗嘱无效

——王小一与王淇等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征与王淇系原配夫妻,共生育王小三、王小二、王小四、王小一四个子女。第三人小一女系王小一之女。王征于2014317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遗嘱效力审判观点综合解析(遗嘱专题三)

3 王征案-人物关系图

本市黄浦区草湾路房屋系王征承租的公房,20101220日被拆迁人王征与上海天下公司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对上海市草湾路房屋中的七人安置两人,安置房屋的地址为《福园二期》。

1.2011117日王征与王淇签订婚姻财产约定一份:1、该动迁安置房中,属于双方所享有的份额,全部归王征单独享有;2、其他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按照“两人共有,一人一半”的原则处理。

2.王小一提供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本人王征…现特立遗嘱,对本人拥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我自愿将本人对上海市《福园》房产所享有的份额遗留给我的儿子王小一,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所得;2、我留给王小一的财产,只归王小一个人所有,不归王小一夫妻所有。”立遗嘱人处签字为“王征”并盖章、捺印,代笔人处签字为“张明华”,见证人处签字为“王某某”,立遗嘱日期为:2011117日。

王小一表示王征在世时将其在系争房屋中所享有的份额立遗嘱留给王小一一人。

王小二、王小三和王小四均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王小二、王小三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遗嘱上“王征”签名及书写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倾向认为检材《遗嘱》上需检“王征”签名是王征所写;2、无法判断检材《遗嘱》上需检“王征”签名的书写时间。

3.王小一对代书遗嘱申请了代书人张明华、见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张明华讲述了书写代书遗嘱的整个过程。王某某表示整个立遗嘱过程全程参与,并最后签字。王小三表示王某某曾电话告知其立遗嘱时王某某并不在场,后由王小一拿了遗嘱给她签字,为此,王小三提供了电话录音证明证人王某某所作证词矛盾。对此,王某某再次到庭作证,表示与王小三平时关系较好,故王小三因遗嘱之事打电话向她询问时,她为了不伤害王小三才说了不在场的话,但立遗嘱过程确实全程参与。

4.王小一提供字据一份,内容为:“兹有本市黄浦区X私房一小间,现已拆迁,而动迁组分配我名下的房子我决定给次子王小一所有。”字据后有王征及王淇签字,落款日期为2010115日。王小一表示该字据为王征自书遗嘱,也表明王征将其房屋留给王小一的意愿,结合代书遗嘱王征名下的房产份额应归王小一所有。王小二、王小三及王小四均表示该字据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无法确认是否为王征所书写。

(二)一审判决 [4]

一审法院认为,王小一提供的王征与王淇2010115日所立字据,形式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也并非王征对身故后遗产的处理,故该字据不能认定为王征的遗嘱。

王小一提供的2011117日所立代书遗嘱,虽然系王征签字,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因见证人王某某对立遗嘱过程表述矛盾,无法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真实意思表示,与代书遗嘱对遗产的处理不符,故该代书遗嘱无效。遗嘱无效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三)二审判决 [5]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以形式不符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并无不当。同时,原审判决基于见证人王某某对订立遗嘱的见证过程表述矛内容也非王征对身故后遗产处理为由,对王征与王淇于2010115日所立的字据,依法不认定为自书遗嘱,认定王征于2011117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无效,并无不妥,亦符合法律规定。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形成过程是代书遗嘱的必备条件,而证人在此问题上说法不一,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所涉及的遗嘱当然无效。继承开始时,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判决在认定2010115日所立字据、王征于2011117日所立代书遗嘱无效后,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亦无不当。

(四)再审意见 [6]

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王征2010115日书写字据,原审生效判决根据其形式和内容不认定其为自书遗嘱,并无不当。本案中,王征书写的字据不包含对其死后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意思表示。基于上述原因,该字据不属于《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 [7] 规定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的情形。

关于2011117日所立代书遗嘱,见证人王某某对订立遗嘱的见证过程表述矛盾。故原审生效判决认定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而无效。鉴于本案中不存在有效遗嘱,原审法院根据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系争房屋作出认定,本院予以认同。裁定如下:驳回王小一的再审申请。

四、律师复盘

(一)外籍子女继承中国身份证的亲人的管辖与遗嘱效力认定问题

由(2019)闽0102民初11511号可知,外籍子女继承中国身份父母的继承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

其一,是管辖,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当中,住所地一般是户口所在地,或有证据证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有时候,原告基于各种原因,不想在住所地法院起诉,比如,住所地是三线城市,但有的财产却在北京、上海,原告如果到北京、上海起诉时,就需要证明“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此。比如,根据所有国内遗产中的遗产价值的比例确定。笔者前年在北京立了一起涉外继承纠纷,北京3套房产加起来的市场价格近5千万,而在遗嘱人户籍地的1套房产价值不到300万,其他银行存款加起来也总数有限,因此,北京法院经审核讨论后,接受了此案。

其二,是关于遗嘱效力的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本案比较简单,中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必然可以用境内法。但如果本案死亡的是外籍身份的子女在境外身故,则可能会麻烦。假如是中国境内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因为是外籍子女在境外(比如美籍子女在纽约州)立遗嘱并死亡,就不一定适用中国境内法律了。可能就要适用美国纽约州的法律来考察遗嘱的效力了。因为对于自书遗嘱的要件形式国内法律和纽约州法律的要求不同,可能会造成依据中国境内法和纽约州法截然不同的效力认定。

二)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继承的规定,常用于“限制非婚血亲夺产”以及“防止股权过度分散”

在(2019)京03民终14106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百花印刷厂的章程,对股东继承进行了限制,需要先看工厂是否回购股权,而在二审中,工厂表示回购,故而驳回了继承人直接继承的诉讼请求,继承人可另案提起诉讼要求工厂给付股权折价款。

关于“公司股权继承章程限制”在财富传承当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其一,是防止股东有婚外亲子关系,在股东去世后突然介入继承,引发公司“人合”性的问题。其二,是有些股东有数名子女,或者婚史丰富,有前妻与现任的不同子女,为防止未来争斗,可以通过章程设计,结合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相关规定,使得股权相对集中在“接班子女”手中,防止家庭“内斗”的遗憾后果。

(三)“赠与”和“遗嘱”生效条件完全不同,见证人说话必须“慎重”

在(2021)沪民申240号案件中,子女向法院出具的内容是将房产赠与自己的《字据》不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原因,是因为《字据》虽然是父母签字,但没有明确“以过世为给付条件”可能构成赠与(没有交付,赠与是成立但不生效)的意思表示,但不能成立遗嘱。遗嘱必须是以身后安排财产分配为基础。

而在本案中,证人王某某在接到家属电话质询时,出于“不好意思”“好心安慰”的心理,电话称“自己在立遗嘱时没有到现场,只是电话参与”,但在法庭上,却称在现场进行遗嘱见证,与家属录音电话里的陈述相矛盾。导致法院没有认定见证遗嘱的效力,是很大的问题。因此,如果我们做朋友的遗嘱见证、或者有一天我们找朋友见证自己的遗嘱,一定要注意选择立场坚定、有原则的朋友,并且做好法律程序的严格要求,才能保障财产如心所愿的传承 。

-END-



[1] 参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2民初11511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27699号民事判决书。

[3]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4106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

[5] 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203号民事判决书。

[6] 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申240号民事裁定书。

[7]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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