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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证券非交易业务大“揭秘”

(2016-09-18 08:09:31)
标签:

财富管理

律师工作

婚姻继承

——从婚姻、继承导致A股股票非交易过户案例探析

作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蓝艳

近年来,随着大量优秀民营企业涌入上市公司的行列,许多“夫妻店”、“家族店”一跃成为了富豪榜上的领军人物,一次又一次地刷新着富豪榜的排列组合。但是随着财富的不断累积,随之而来的家庭矛盾导致的夫妻婚变、“创一代”因身体或其他原因导致家族产业的传承问题也慢慢浮出了水面,“天价离婚案”、“天价继承案”不断地进入公众的视野。虽然其中的部分案件涉及了复杂的诉讼和家族纷争,但是还是有很大一部分案例是在一片“祥和、安宁”的气氛中解决的。而和平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手段就是依靠上市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完成上市股票的分割及继承问题。由于笔者所在的团队长期从事上市公司股权分割及传承的研究,对于上市公司证券非交易业务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希望通过本文带领广大读者一同从婚姻继承案例方面解密这项业务的来龙去脉。
一、上市公司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案例回顾
根据笔者的不完全统计,上市公司股东因“和平分手”而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案例已不鲜见。
例如:国内“公关第一股”L公司股东由男方持股,因离婚财产分割将男方名下4.59%的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割给女方并保留了女方所持股票对应的表决权,股票价值近2亿元[ 证券日报网:http://www.ccstock.cn/gscy/qiyexinxi/2016-01-29/A145406028619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17日]。G公司股东男方因离婚财产分割将名下9.22%的股票非交易过户方式分割给女方,不但使得男方支付了1.43亿元的“共同财产分割对价款”,而男方也从公司第二大股东滑落到第三位,而女方则“空降”至并列第三大股东的位置,并且还一度引发了G公司跌去了股价的15%[ 腾讯网:http://finance.qq.com/a/20111208/001286.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17日]。N公司实际控制人即男方在公司刚上市2年左右就因离婚财产分割将自己名下16%的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分割给了女方,当时股票市值约合5.2亿元[ 网易财经:http://money.163.com/13/0828/21/97D7H6IJ002540BQ.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17日]。
当然,除了因“和平分手”以为,因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遭遇各类意外过世而需要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解决遗产分割的案例也有很多。
例如:R公司控股股东R先生在没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过世,其配偶及两个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并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获得了其个人所持有30%左右的上市公司股票,成为了R公司的控股股东[ 腾讯财经:《闰土股份原控股股东阮加根的股份由两女儿继承》,http://finance.qq.com/a/20150126/084150.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17日]。G公司大股东Y先生突然逝世,包括其配偶在内的6名继承人,通过提交相关公证文件办理了证券非交易过户,直接及间接继承了Y先生个人所持有的超过40%的上市公司股票,而Y先生的配偶更成为了G公司的新实际控制人[ 人民网:《继承股权 赵淑文接棒广电电气实际控制人》,http://finance.people.com.cn/stock/n/2012/0705/c222942-1845244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17日]。Y公司第二大股东T先生持有该上市公司超过15%的股票,后因病过世,其生前所持公司股份因其他继承人主动放弃而由其配偶L女士一人继承,其所继承的股票最终也是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来实现[ 东方财富网:《嘉寓股份第大二股东覃天翔病故》,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54,2015030448268561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9月17日]。
二、上市公司证券非交易业务的法律依据及业务流程
1、证券非交易业务的法律依据
2011年7月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登记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A股股票(不含非流通股)、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权证等证券,因发生证券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之一涉及证券持有人变更的,作为过出方和过入方可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登记”。中登公司以上述实施细则规定了因离婚、继承涉及的证券过户登记可以适用非证券交易过户的方式。
2016年1月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了关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修订通知,对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进行了最新的修订(以下简称“业务指南”),其中对于因继承引发的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增加了“遗赠”部分,而离婚财产分割仍然还是属于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的一种。
2、证券非交易业务的业务流程
(1)继承所涉证券过户
该业务指南的第五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因继承原因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其中办理该项业务最重要的文件即“能够说明遗产归属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主要包括继承公证书、经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已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而关于继承公证书,除了要求必须符合《继承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需要注意所过户的证券是否存在夫妻共财产分割的问题、放弃继承后再次申请赠与的非交易过户问题以及未成年继承人的说明问题。这些都是在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关注的问题,否则可能直接影响了相关业务的顺利办理。
(2)离婚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
该业务指南的第六章第十八条详细规定了因继承原因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通过民政局办法离婚证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因此,通过不同途径办理的离婚手续,其获得的法律文件也不同,在申请证券非交易过户时,应特别注意两种不同方式所需要提交的文件。其中特别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是,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申请人,其不但需要提交离婚证,最重要的是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另外,如果是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判决书的方式离婚的,则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必须说明股票分割的情况,否则还是要提供公证书。而根据笔者实际的操作经验,公证处一般不对直接对离婚协议书出具公证书,而是基于因离婚而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进行公证,一般公证的文件为《财产分割协议》。
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办理证券非交易业务的特别流程
根据笔者所列举的案例可见,很多上市公司的离婚方或被继承人都是该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有并需要分割的股票远远超过了该公司股票总发行数量的5%以上。根据业务指南第五条的规定,这类股票在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之前。必须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之后还需要经证券交易所的确认,这些程序都是申请过户手续前必须完成的,否则相关的股票将无法顺利完成非交易过户手续。除了该规定以外,结合笔者实际操作并办理的证券非交易业务,持股5%以上的股东办理该业务时可能还会涉及到股票限售承诺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1、上市公司需要发布关于股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无论是上述案例中提到的上市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所涉及的股票数量都已经远远的超过了5%,有的甚至超过了30%。而翻看这些上市公司的公告,无一例外的都就该股票变动发布了《关于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其中需要明确载明本次权益变动详细原因、所涉及股票分割的数量及对象、股票分割后的持股情况,相关的股票变动是否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需要进行特别说明。
同时该公告还需要附上相关的被查文件,包括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财产分割公证书、简式权益变动书以及详式权益变动书等。
2、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签署权益变动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离婚财产分割或继承所涉及的股票的减持人及增持人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详式\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其在该上市公司所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为例,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如:因婚姻变动,根据某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财产分割公证书而进行的股份分割;
(4)权益变动方式,包括:股份变动的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等;
(5)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应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其他相关说明等;
(6)备查文件,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或调解书或财产分割协议书及经签署的报告书等。
3、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留存备查文件
上市公司应将上述报告中提到备查文件留存在公司,一般会存放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查询。
4、限售承诺或一致行动协议等
如果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处于限售期的股票或股票减持人在减持股票前对于股票有相关的承诺或与其他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的,受让股票的一方还可能需要就股票原本所受的锁定承诺出具相关的承诺书或遵守原有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如:L公司股东的前妻在获得相关股票后,承诺遵守首发限售,遵守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前夫行使;N公司股东的前妻在获得股票后不但要承诺遵守该股票首发限售,同时还受到高管限售股票的限制;R公司及G公司的继承人都对外承诺继续履行被继承人在持有股票阶段所做的相关承诺。
综上,上市公司证券非交易业务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了上市公司股东因离婚或继承问题引发的股票转让问题,该种方式交易手续简便、不引发相关的税务问题且操作过程也不复杂,是上市公司股票分割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但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适用、业务流程操作及注意事项则需要申请者特别的留意,且相关上市公司也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承载着整个公众社会的利益,涉及上市公司的每一个问题都事关重大,因此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
上市公司非交易过户手续,虽然似乎只是流程问题,但办理环节复杂、涉及时间跨度相对较长,相关政策变化频繁,同时,当事人的情绪起伏变化、相关社会舆论压力等也都会造成一定进程影响,承办律师应综合掌握、及时学习,对得起客户的信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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