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小兵:离婚\继承与上市公司案例研习
(2012-02-05 08: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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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转至小兵的博客,对其不懈追求资本市场完美技能的努力感到汗颜和崇仰!
标签: 股权稳定股权分割离婚发行审核上市条件财经 分类: 案例分析
【案例情况】
一、漫步者:离婚之后股权没有变化
(一)基本情况
2009年2月26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文东与其妻子王晓红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张文东所持有的发行人43.65%股份归张文东所有。
离婚前,张文东持有发行人股份48,015,000股,持股比例为43.65%,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而发行人股东中,王九魁系王晓红父亲,持有发行人股份16,005,000股,持股比例为14.55%。因而,张文东及其亲属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64,020,00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8.2%,张文东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张文东与股东王九魁签署了《授权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王九魁在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发行人上市之日满5年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张文东行使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含未来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增加的股份)的除处分权及收益权以外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必要的股东权力。因而,在张文东与王晓红离婚后,张文东仍持有深圳漫步者48,015,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65%,为深圳漫步者第一大股东;同时,张文东根据与王九魁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书》,获得王九魁所持有的 16,005,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表决权份数的58.20%。
此外,张文东离婚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同时,在张文东离婚前后,张文东本人、王晓红、王九魁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未发生变化,张文东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红担任发行董事,王九魁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张文东与王晓红离婚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文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协议及授权委托协议书的主要约定
张文东与王晓红于2009年2月26日协议离婚,领取了京海离字060900651号《离婚证》。双方于2009年2月26日及2009年3月17日分别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张文东所持有的深圳漫步者43.65%的股份归张文东所有。
2009年2月26日,张文东与公司股东王九魁签署了《授权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协议约定,王九魁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张文东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含未来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增加的股份)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必要的股东权力,但该等权限不包括股份的处分权及收益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26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起满5年止。
二、仁智油服:离婚之后妻子加入一致行动协议
1、基本情况
发行人股东尹显庸与其前妻睢迎春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尹显庸与睢迎春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涉及尹显庸持有的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的分割,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中,121.68万股归睢迎春所有,剩余部分即51.2915万股归尹显庸所有。2010年8月,发行人就本次股权变更的事宜在绵阳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睢迎春的基本情况如下:
睢迎春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亦不存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中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或中石化系统内担任中层以上干部的情形。
2、睢迎春成为一致行动人
2008年12月2日,自然人股东兼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尹显庸与其前妻睢迎春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尹显庸与睢迎春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完成后,睢迎春持有发行人121.68万股股份,尹显庸持有发行人51.2915万股股份。
2010年9月8日,睢迎春出具《自愿加入<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承诺自愿加入一致行动人,并履行钱忠良与2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3、尹显庸退出监事会
尹显庸作为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须同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该约定不影响其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职责,事实上,自2009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至2011年8月27日,尹显庸作为监事会主席,正常的履行了其在监事会的职责。但考虑到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尹显庸作为一致行动人的立场与其在监事会表决时的立场相冲突之情形,以至于影响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尹显庸于2011年7月13日承诺:①本人作为仁智油服第二届监事会的监事,任职期间为2008年8月15日至2011年8月14日。本人承诺本届监事任期届满后,不作为监事候选人参与仁智油服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选举,亦不接受任何第三方对本人担任监事的提名;②依据本人所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自2009年2月8日至仁智油服上市后届满3年止。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后的一致行动期间内,本人不作为监事候选人参与仁智油服监事会成员的选举,亦不接受任何第三方对本人担任监事的提名。
201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熊海河、刘惠琴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曾昌华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尹显庸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保荐机构认为:尹显庸作为一致行动人,未曾影响其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职责;尹显庸不再担任监事后,在其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其将不作为监事候选人参与发行人监事会成员的选举,亦不接受任何第三方对其担任监事的提名,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影响监事会独立运作之情形。
三、闰土股份
1、基本情况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出具(2008)虞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发行人股东阮光明与其配偶阮连娟离婚,将其所持发行人3,261,520股股份一半分割至阮连娟名下,阮连娟因此持有发行人1,630,76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74%。经本所律师核查,阮连娟的身份证号为330622196806244827,住所为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636号,阮连娟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2、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0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公司现行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所适用的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
2008年10月8日,发行人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鉴于发行人股东阮光明与其配偶阮连娟离婚,将其所持发行人3,261,520股股份的一半即1,630,760股分割至阮连娟名下,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之股东名单进行了修订。该次章程修正案已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杰赛科技
2007年10月2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因刘向东、陈湘灵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出具(2007)海民一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2008年3月11日双方依照《民事调解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向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 40%即117,686股转让给陈湘灵。
2008年3月27日,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就本次股权变动,发行人办理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相关股权变动真实、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关于本次股权变动的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案例评析】
1、单纯从规则的角度来讲,离婚与继承都是导致股权变动变更的因素;不过从其他的因素考量,如果说继承有些被逼无奈而令人同情的意味的话,那么离婚的感情分则就不会那么多了。也正是这个原因,离婚和继承的股权变动在审核理念上也有差异,主要体现在:①报告期内如果重要股东因离婚导致股权变动,则审核标准严格很多;②如果审核过程中因离婚变动,则需要撤回材料重新申报。当然,两者比较一致的情况是,如果仅是小股东因此而股权发生变动,则一般会得到认可。
2、具体的因离婚导致股权变动的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①漫步者:案例中,实际控制人离婚之后股权没有发生变化,同时将老丈人的委托投票权委托给实际控制人,以解释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个人觉得这样的处理是有问题的,夫妻离婚时有没有其他利益安排或者协议约定,会不会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形,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上市之后会不会导致股权不稳定?这些疑问严格考虑是需要一个合理解释的,个人认为离婚不变动股权是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来看最好的方式,不过建议可以考虑给予对方一些现金或者其他利益补偿,以保证这样的安排更具有合理性。
②仁智油服:实际控制人之一的股东因离婚而股权分割,且实际控制人人分了个小头。最后的解决思路是要求妻子一起加入一致行动人的行列,由于公司共有股权极度分散而实际控制人有22位之多,所以看上去多了某个人或者少了某个人都不会造成根本性的变化,从而该案例没有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换一句情况,如果是一股独大的股东发生了这种情形,则个人认为是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更。另外,注意一点的是,在该案例中实际控制人还曾担任发行人的监事会主席,自己最后也觉得比较别扭最后还是换了。
③闰土股份:这个案例跟杰赛科技一样,都是属于小股东股权变化的情况,一般不需要重点解释,会得到审核人员的认可。
3、离婚与继承在很多方面还是有相似性的,其他一些思考的角度和思路可以参见继承方面的一些内容。
附:继承研习:
案例研习(83):股东因继承而发生变动的原因 (2012-01-09 09:45:14)转载▼标签:
股权继承实际控制人发行审核上市条件会后事项 分类: 案例分析
【案例评析】
一、宁波建工:股份继承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
(一)股权变动
本公司股东王宇凌先生因病于 2010年4月23日去世,根据王宇凌生前与其配偶郑冬玲、儿子王一丁签署的《关于财产继承人的协议》,其所持本公司6.9288%股份所有权由其儿子王一丁继承。本次股东变更事宜已经本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2010年7月完成工商变更备案手续。此次股东变更后的主要股东结构为:
另外,2010年4月,王宇凌因病去世,其所持广天日月22.0873%股份所有权由其儿子王一丁继承。
(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徐文卫、乌家瑜、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7名自然人,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7名自然人合计共同控制广天日月50.4376%的股份表决权,同时直接共同控制发行人合计14.246%的股份表决权。
2010年3月6日,徐文卫、王宇凌、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乌家瑜等8名自然人作为发行人事实上之一致行动人,为进一步巩固其8人对广天日月及发行人的共同控制行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协议各方(指徐文卫、王宇凌等8名自然人)确认:其以往在广天日月、宁波建工重大事项的决策时之意见保持一致,具有事实上的一致行动关系。(2)协议各方同意:在其作为广天日月、宁波建工之股东及/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对广天日月、宁波建工作出重大决策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包括但不限于广天日月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宁波建工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其他行使表决权的形式),将采取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再根据协商确认的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3)协议各方同意:协议各方以事先协商的方式先行统一表决意见时,按一人一票计算(如存在委托投票的,则受托人的范围不能超过本协议各方,并且投票权分别计算),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表决意见;如果投票数相等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按照投票数所代表的股权大小计算,按少数股权数服从多数股权数的原则确定表决意见。(4)协议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协议各方中如发生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之情形,则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不能行使表决权人之股份表决权自动委托由本协议各方过半数推选的代表(代表应为本协议一方)行使。受托人应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保持广天日月、宁波建工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的原则行使表决权。(5)协议各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广天日月的股权。自宁波建工之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持有的广天日月的股权。
2010年4月23日,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宇凌先生因病过世,其原持有发行人及广天日月股份的所有权由其子王一丁继承。
2010年5月26日,徐文卫等7人签署了原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书》;王一丁认可原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根据该《补充协议书》,王一丁所持股份之表决权自动委托徐文卫等7人过半数推选的代表(代表应为协议一方)行使;协议各方过半数推选的代表行使原王宇凌先生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时,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广天日月、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其表决意见应当与原协议书第三条所形成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
经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成员内部之间旨在巩固对发行人的共同控制,而就广天日月及发行人重大事项进行的一致行动安排。协议主要就实际控制人成员内部之间对广天日月及发行人重大事项的事前协商机制,以及实际控制人成员内部在广天日月及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作出约定,该等约定并不妨碍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也不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职权分工正常履行职责,不会对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对王宇凌个人没有依赖,王宇凌去世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运营正常,经营业绩保持持续稳定增长态势。具体体现在:
1、从行业特点和公司竞争力来看,良好的业绩口碑和品牌声誉是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的持续动力和不竭源泉,拥有高等级资质和优秀管理团队是公司在业务承接中获得优势的关键性因素,完整的产业链和卓越的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是公司市场认可度持续增强的坚实后盾,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未因王宇凌去世而受到较大影响。
经核查,公司品牌卓著,业务传承和品牌积淀所形成的良好业绩基础和品牌声誉是公司业务发展的不竭动力和主要源泉,公司发展不存在对某个人过于依赖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资质等级高、体系完整,项目管理团队实力雄厚,这是公司在业务承接中获得优势的关键性因素。发行人的经营团队稳定,项目经理团队优秀,王宇凌在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担任除董事(长)以外的其它任何经营性管理职务,王宇凌去世对发行人特级资质企业标准所要求的重要职位没有影响,对公司的市场准入资质和经营层稳定性没有较大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体现为其建筑产业链非常完整,具有很强的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王宇凌生前未在发行人及子公司担任任何经营性管理职务,王宇凌去世前后,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负责人未发生变化。除了5家分公司新设和1家分公司注销之外,发行人之分公司的经营负责人也未发生变化。王宇凌去世没有对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产业链完整的核心竞争优势没有发生变化。
2、从任职的分工和变动来看,王宇凌生前任职重点不在发行人,其去世对发行人建筑施工主业没有较大影响,发行人管理团队稳定,现任董事长及补选董事具备良好的履职能力。
经核查,自2004年发行人设立以来的6年间,王宇凌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长)的时间只有1年零4个月,且除担任建乐装潢董事长外,王宇凌未在发行人及其分公司和子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具体职务,亦从未担任过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保荐机构认为,王宇凌生前任职和分工重点不在发行人,其在发行人任职时间短,且未担任任何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王宇凌去世对发行人之建筑施工业务没有较大影响。
经核查,发行人之经营管理团队非常稳定,现任董事(独董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建筑施工行业平均从业经验超过20年(其中6人超过30年),同时在公司或广天日月(含其前身)平均任职时间亦超过20年;除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济师外,其他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系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所以发行人非家族企业,现任董事(独董除外)、监事(职工监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皆系高级职业经理人,公司稳定经营不存在对某个人的重大依赖,王宇凌去世不会对发行人管理层的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
经核查,现任董事长徐文卫及补选董事陈宝康都具备丰富的建筑企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履职能力。其中陈宝康自1976年即已开始在广天日月(含其前身)或发行人任职,最近3年一直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具备丰富的建筑企业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履职能力。而徐文卫长期担任发行人之董事、总经理职务和法定代表人,长期参与发行人的重大决策、主持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在公司内拥有极高威望,在行业内拥有较高地位,其担任董事长可以很好地团结其他实际控制人和经营管理层,并带领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3、从业务承揽情况来看,王宇凌生前任职重点不在发行人,无论是从业务承揽过程还是业务承揽结果判断,无论是从主要客户还是大额项目承揽情况分析,王宇凌去世对发行人建筑施工业务没有较大影响,发行人之业务承揽对王宇凌没有依赖。
首先,从业务承揽过程看,公司招投标模式稳定成熟,各司其职,个别人员变动不会对公司业务承接情况造成较大影响。经核查,王宇凌生前的任职重点在广天日月,其在发行人及子公司未担任除董事(长)以外的其它经营性管理职务,已长期不参与发行人施工业务的具体承揽和管理工作,发行人业务承接不存在依赖个别人的情况,王宇凌去世不会对发行人的招投标模式及业务承接情况产生较大影响。
其次,从主要客户构成和大额项目承揽情况来看,公司客户构成地域分散、类别多元,项目承揽人亦高度分散、多元分布,不存在对个别或少量客户重大依赖的情形,也不存在依赖个别或少量承揽人员的情形。经核查,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1月25日,发行人新签或新中标之金额超过15,000万元的54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所对应的业主(发包方)为48个,分布在宁波、江西、东北、安徽、江苏、北京、河南等各地,呈现客户分散和地域多元化状态。
再次,从业务承接结果来看,王宇凌去世未直接影响公司业务承接量,业务承接量快速增长为公司业绩稳定增长提供了保障。经核查,发行人近年来业务承接量持续快速增长,尤其是2010年1-11月新签合同金额已接近2009年全年水平,已中标待签约合同金额有16多亿元,2010年全年新签合同金额超过90亿,比去年增长约20%。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建筑施工行业特点,当年承接业务量(新签施工合同)一般要在未来的2-3年内逐步形成收入,所以发行人的业务承接量的持续稳定增长,基本可以保障公司未来几年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
总之,发行人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一系列高等级的综合资质,也是国内最早具备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构件生产等综合服务能力的施工企业之一,在浙江省乃至全国拥有良好的业务口碑和品牌声誉。其控股子公司建乐装潢、广天构件、明州设计等也都是业界拥有高等级资质和高品牌美誉度的优秀企业。作为一家创业历史悠久、内部治理完善、资质优秀的大型综合建筑施工企业,发行人的成长主要依托其良好的品牌信誉、资金和技术实力以及过硬的施工队伍和产品质量,王宇凌的去世不会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盛通股份:股份继承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一)股份继承情况
2007年10月19日,公司原董事长贾冬临先生不幸逝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贾冬临先生生前持有的公司3,000万股(普通股)属于与其妻栗延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即 1,500万股归栗延秋女士所有,另外一半即1,500万股作为贾冬临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由于贾冬临先生生前未立下任何形式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及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关于继承贾冬临持有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份额的约定》:贾冬临先生的父亲贾则平、母亲王瑞金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由其妻栗延秋、其女贾子裕、其子贾子成共同继承上述遗产,其中栗延秋女士继承750万股,贾子裕继承375万股,贾子成继承375万股。此外,由于贾子裕、贾子成为未成年人,栗延秋女士作为贾子裕、贾子成的母亲,担任贾子裕、贾子成的监护人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其间贾子裕、贾子成的股东权利由栗延秋女士代为行使。上述股份的继承已经过北京市大兴区公证处的公证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通过,并于2007年11月23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公司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上述股东中贾冬临、栗延秋、贾春琳、贾则平、董颖、贾子裕、贾子成均为贾氏家族成员,其中贾冬临与栗延秋二人为夫妻关系、贾春琳与董颖二人为夫妻关系、贾则平与贾冬临、贾春琳二人为父子关系、贾子裕、贾子成为贾冬临与栗延秋二人的婚生子女。栗延秋、贾春琳、董颖为公司董事,贾则平为公司监事,栗延秋、贾春琳在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务,贾氏家族构成了对公司的实质控制。
尽管贾冬临先生去世后其与其妻栗延秋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但贾冬临先生与栗延秋女士的婚生子女贾子裕、贾子成仍然为贾氏家族的成员,栗延秋女士作为贾子裕、贾子成的合法监护人,也担负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责任,现栗延秋女士仍居住在原址,继续与其子女、贾冬临的父母、弟弟和弟媳及其子女共同生活,依照公序良俗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立法原意,栗延秋女士丧偶而未再婚且继续承担原家庭的责任,仍应被认定为贾氏家族成员。
(二)贾冬临逝世对公司影响情况的说明
1、未改变贾氏家族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1)公司历次董事提名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及盛通彩印的工商登记资料及盛通彩印的章程,从盛通彩印设立之日起至盛通彩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期间,贾冬临一直担任盛通彩印的执行董事;股份公司设立起历次董事提名情况如下:
①2007年4月21日由贾冬临向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筹)提名贾冬临、贾春琳、董颖担任公司董事,经2007年4月21日股东大会(筹)通过,贾冬临、贾春琳、董颖成为公司的董事;2007年4月20 日由盛通彩印职工代表大会提议,韩顿智、栗延秋担任公司的职工董事;
②经栗延秋提名,2007年7月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唐正军担任发行人董事,经贾冬临、贾春琳一致提名,本次会议还通过李琛、王德茂、汤其美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决议;
③2007年8月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设立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④经提名委员会成员贾春琳、王德茂、李琛的提名,提名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8日召开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提名杨成担任公司董事的决议。
(2)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等重大决策机制的制定情况如下:
①贾冬临一直担任公司前身盛通彩印的执行董事,盛通彩印没有设立董事会;
②盛通彩印的重大事项经股东充分协商后,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贾则平、贾冬临、贾春琳均在股东会会议的决议上签字;
③盛通彩印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发行人制定了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等重大决策机制。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贾氏家族而非贾冬临的原因如下:
①2000年11月30日,贾氏家族出资创办了发行人前身盛通彩印,盛通彩印的注册资本为210万元人民币,其中,贾则平出资70万元,贾冬临出资70万元,贾春琳出资70万元。根据盛通彩印的《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及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盛通彩印的股权结构导致贾冬临无法单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须取得其他贾氏家族成员股东的一致意见方可。
②为调整公司的负债结构,贾氏家族鼓励家族中有能力的成员增资,2007年5月28日贾氏家族一致同意贾冬临、栗延秋、董颖分别向发行人增资1,8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导致贾冬临暂时性持股数量超过其他股东。增资完成后,贾冬临持有公司50%的股份,其余50%股份由贾氏家族其他成员持有。
股份公司设立后,公司董事会成员9人,其中贾氏家族成员4人,分别为贾冬临、贾春琳、栗延秋、董颖,上述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可通过,贾冬临无法单独形成董事会决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会议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贾冬临持有公司 50%的股权,无法单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须取得其他贾氏家族成员的一致意见方可。
2007年8月17日,海恒投资增资完成后,贾冬临个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50%下降至45.5%,此时,贾冬临更无法单独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贾冬临先生去世前后,贾氏家族由于对公司经营存在高度共识,所有家族成员董事都在董事会决议上签署了相同意见,所有股东亦在股东会及股东大会上进行了相同意思表决。
③公司董事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提名权,股份公司设立后,董事唐正军由栗延秋提名,三名独立董事由贾冬临与贾春琳共同提名,2007年8月2日,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通过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名单,贾春琳、王德茂、李琛为提名委员会成员,王德茂为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设立后,按照相关程序提名杨成为公司董事。
④自公司前身盛通彩印设立之日起,贾春琳、栗延秋即在公司担任主要管理职务,贾则平因为已过退休年龄,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但由于其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在公司担任顾问角色,贾氏家族成员共同管理公司。
本公司的保荐人及律师认为,在没有取得贾氏家族其他成员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贾冬临个人无法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贾氏家族成员股东平等的享有提名权等股东权利,贾氏家族成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贾氏家族而非贾冬临一人。
贾冬临逝世前,贾氏家族成员合计持有公司90.9%的股份,贾冬临先生逝世后,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妻栗延秋女士及其女贾子裕、其子贾子成分别继承。贾氏家族成员仍共同持有公司90.9%的股份,未改变贾氏家族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三、恒基达鑫:董事长在过会之后去世
(一)基本情况
恒基达鑫的控股股东是实友化工,实友化工的控股股东是张培弟控制的上海得鑫,因此张培弟的去世会导致上述两家企业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恒基达鑫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
1、实友化工股权变动
2007年6月,上海得鑫以现金对实友化工增资2,000万元,实友化工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上海得鑫的股东为王青运、张莘。
2010年6月,张培弟先生因病去世,张培弟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王青运女士、其父张云鹤先生、其母沈丽青女士、其子张辛聿先生、其女张莘等五人。根据珠海市公证处对《婚姻法》、《继承法》的理解,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的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五名法定继承人对此未表示异议。
根据珠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0)珠证内民字第5643号、第5736号《公证书》及五名法定继承人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张培弟、王青运夫妇持有实友化工股权共计60%,其中30%股权作为张培弟先生的遗产,王青运继承21%股权,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各继承 1%股权,张莘继承6%的股权。
根据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与王青运签订的《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赠与协议书》,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将各自持有的实友化工股权(共计 3%)赠与王青运。
在上述操作中,张云鹤、沈丽青及张辛聿均将自己应继承的实友化工股权无偿转给了王青运,是出于对王青运作为发行人领军人物的坚定支持、信任,张云鹤、沈丽青夫妇的其余子女对此均知情且无异议。
张莘尚未成年,王青运女士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代她处理继承遗产事宜,保证张莘的法定权利。因此,张培弟先生名下的36%实友化工股权最终由王青运继承30%、张莘继承6%。
因张培弟先生去世而引起实友化工的上述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任何纠纷。
实友化工的股权结构变更如下:
2、上海得鑫股权变动
主要股东:
张培弟、王青运夫妇原分别持有上海得鑫80%、20%的股权。2010年6月,张培弟先生因病去世,张培弟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王青运女士、其父张云鹤先生、其母沈丽青女士、其子张辛聿先生、其女张莘等五人。
根据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继承法》、《婚姻法》的理解,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股权,视同夫妻对财产已进行分割,各自名下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因此,张培弟先生持有的上海得鑫80%股权全部是其遗产,五名法定继承人对此均未表示异议。根据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闵证字第3452号《公证书》,上述五名法定继承人各继承 16%的上海得鑫股权;根据上述五人签订的《上海得鑫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张辛聿、张云鹤及沈丽青均以1元的价格将各自名下全部上海得鑫股权(共计48%)转让给王青运。
在上述操作中,张云鹤、沈丽青及张辛聿均将自己应继承的上海得鑫股权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转给了王青运,是出于对王青运作为发行人领军人物的坚定支持、信任,张云鹤、沈丽青夫妇的其余子女对此均知情且无异议。
张莘尚未成年,王青运女士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代她处理继承遗产事宜,保证张莘的法定权利。因此,张培弟先生名下的80%实友化工股权最终由王青运继承64%、张莘继承16%。因张培弟先生去世而引起上海得鑫的上述股权变更,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任何纠纷。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已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2010年第56次会议审核通过,目前正等待核准发行。2010年6月20日,发行人董事长张培弟先生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张培弟先生父母将所继承的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张培弟先生妻子王青运女士。本所对该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张培弟父母所继承的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为其个人所有财产,其有权自由处分,与张培弟兄弟姐妹无关
张培弟先生去世时无遗嘱,其遗产有继承权的亲属包括其妻王青运女士、其父张云鹤先生、其母沈丽青女士、其子张辛聿先生、其女张辛。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按法定继承处理。张培弟先生父亲张云鹤先生、母亲沈丽青女士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取得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张培弟兄弟姐妹共四人,张培弟还有一个哥哥和两个妹妹,都不是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
张培弟先生父母继承取得的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自由处分该等财产,如同处分其他个人财产一样,也如同任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自由处分个人财产一样,其取得、处分该等财产与张培弟兄弟姐妹无关。张培弟兄弟姐妹均参加了张培弟先生追悼会及在此期间家族内部关于张培弟遗产处置问题的讨论,对遗产处置方案完全知情,并没有人表示异议。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财产,而张培弟先生父母目前在世,该等财产不属于张培弟先生父母的遗产。张培弟兄弟姐妹无权要求其父母分割该等财产。张培弟兄弟姐妹也不需要其父母抚养,处分该等财产不涉及侵犯张培弟兄弟姐妹法定权益的情况。
2、王青运从张培弟父母处取得上海得鑫、实友化工股权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已交付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
根据上海市闵行公证处的理解,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股权,视同夫妻对财产已进行分割,各自名下的股权为其个人财产,因此,张培弟先生持有的上海得鑫80%股权全部是其遗产,五名法定继承人对此均未表示异议。根据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出具的(2010)沪闵证字第3452号《公证书》,上述五名法定继承人各继承16%的上海得鑫股权;根据上述五人签订的《上海得鑫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张辛聿、张云鹤及沈丽青都以1元的价格将各自名下全部上海得鑫股权(共计48%)转让给王青运。
上海得鑫、张培弟及王青运原各持有实友化工40%、36%及24%的股权,根据珠海市公证处的理解,夫妻在同一家公司分别持有的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五名法定继承人对此亦未表示异议。因此,根据珠海市公证处出具的(2010)珠证内民字第5643号、第5736号《公证书》及五名法定继承人签订的《析产协议书》,张培弟、王青运夫妇共有实友化工股权共计60%,其中 30%股权作为张培弟先生的遗产,王青运继承21%股权,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各继承1%股权,张莘继承6%的股权;根据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与王青运签订的《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赠与协议书》,张辛聿、张云鹤、沈丽青将各自持有的实友化工股权(共计3%)赠与王青运。
张培弟父母都已是85岁高龄,生活富裕,他们亲眼见证了张培弟夫妇白手起家,艰辛创业,现在最大的愿望就是儿子留下的事业可以发展壮大,屹立不倒。张培弟夫妇的产业是二人共同创业的成果,在张培弟先生去世后,王青运女士责无旁贷地成为领军人物,两位老人将应由自己继承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王青运女士,而未转给孙子张辛聿先生,表明了他们对王青运女士坚定的支持、信任和希望。同时,王青运女士也明确承诺会继续履行对两位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
张培弟父母向王青运无偿转让股权未附有任何限制条件。王青运从张培弟父母处无偿取得上海得鑫、实友化工股权已经当事人协议约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股权已交付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已履行完毕。在股权转让未有任何限制条件及已合法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张培弟父母也没有权利要求王青运返还上述股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王青运从张培弟父母处取得的上海得鑫、实友化工的股权合法有效,无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嘉欣丝绸:审核期间股东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的股东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根据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2009年6月1日出具的《公证书》,发行人原股东石关泉(身份证号码330402194712271212)因病死亡,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由其女儿石黎敏继承,其余继承人放弃前述遗产的继承。因此石关泉不再是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股东增加沈献玲(石关泉之妻)和石黎敏。
(二)根据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2008年12月18日出具的《公证书》,发行人原股东王国荣(身份证号码330402195410300916)因病死亡,其持有的股发行人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由其妻子吴桂英和儿子王敏皓共同继承,其余继承人放弃前述遗产的继承。因此王国荣不再是发行人股东,发行人股东增加吴桂英和王敏皓。
除此以外,发行人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未发生变化,并且该等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查封或存在其他重大权属争议的情形。
五、亿通科技:审核过程中专门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就股东刘忠明因病去世发生法定继承及就中国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提出的相关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刘忠明因病去世发生法定继承事宜
1、股东刘忠明因病去世
刘忠明,系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22000股,其基本情况如后: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0196707273534,家住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林园路6号。根据支塘中心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为0028870),2010 年11月30日,因糖尿病在支塘中心卫生院去世。2010年12月1日,常熟市公安局支塘派出所依法开具了《户口注销证明》。
2、股东刘忠明因病去世未对所持发行人股份作出遗嘱,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法定继承
根据《关于对刘忠明所持亿通公司股份处置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刘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顾明珠(身份证号码:320520197111023547)、父亲刘文元(身份证号码:320520194010083512)、母亲刘月珍(身份证号码:320520194103253525)及女儿刘菁菁(身份证号码:320581199201273525)。
根据刘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顾明珠、父亲刘文元、母亲刘月珍及女儿刘菁菁签署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刘忠明生前未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立下有效遗嘱,因此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依法发生法定继承。
3、股东刘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其女儿刘菁菁)自愿放弃刘忠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继承份额,该等股份由刘忠明女儿刘菁菁依法继承;刘忠明配偶顾明珠自愿放弃对刘忠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利,由其女儿刘菁菁享有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利
根据《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刘忠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其配偶顾明珠、父亲刘文元、母亲刘月珍自愿放弃对刘忠明所持股份的继承份额,该等发行人股份由其女儿刘菁菁依法继承;刘忠明配偶顾明珠自愿放弃对刘忠明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所有权利,由其女儿刘菁菁享有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利。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刘忠明女儿刘菁菁依法取得了刘忠明持有的22000股发行人股份,该等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六、瑞和股份:小股东股权变动没有重大影响
2010年9月19日,公司股东何新基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死亡,其持有公司25,200股,占总股本的0.042%。
何新基所持有公司股份属于何新基及其配偶李建超(身份证号:440301193401223829)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其中12,600股属于李建超所有,另外12,600股由何新基合法继承人继承。
何新基有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为其配偶李建超和儿子何锐(身份证号:440301196209273811)。2011年1月4日,李建超做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2011年1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2011)深证字第10825号《公证书》,证明何新基所持公司的12,600股由何锐一人继承。2011年1月12日,李建超与何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李建超将所持公司12,600股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何锐。2011年1月17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公司的股份变动进行了过户登记。2011年1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2011)第3306138号变更(备案通知书),对公司的股东变更予以核准。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股份变动系由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继承行为所引起,上述股权继承及转让行为 上述股权继承及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且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的股权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七、大连三垒:发起人发生变动
本公司发起人为俞建模、俞洋、金秉铎等15名自然人,其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2008年10月20日,公司股东韩长茂因病去世。2009年1月6日,大连市公证处出具了(2009)大证民字第 199 号《公证书》,确认:韩长茂法定继承人为三人,其子韩伟和韩毅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韩长茂所持有的公司144万股股份由其妻丛爱荣继承。2009年6月30日,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原股东韩长茂所持有的144万股公司股份由其妻丛爱荣持有。2009年7月6日,公司就上述股东变动事项于大连市工商局完成变更登记。
八、海立美达:财务投资者股东发生变化
经核查,补充事项期间,天晨投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天晨投资股东徐瑛先生因空难不幸身故,其持有的天晨投资股权由其合法继承人徐新恭、李召环、刘淑清继承。
(1)2010年10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证处出具“(2010)青市南证民字第454号”《公证书》,证明:“一、被继承人徐瑛生前于二○○八年十二月在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陆万肆仟柒佰元,所持有的该公司0.65%的股份,属于被继承人徐瑛与其配偶姚丽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其中一半现为徐瑛的遗产;二、被继承人徐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有父亲徐新恭、母亲李召环两人;三、徐新恭、李召环均表述继承徐瑛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徐瑛的上述遗产现由父亲徐新恭、母亲李召环两人继承(该股份中的财产权利由徐新恭、李召环两人继承,股东的身份权利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2010年10月12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公证处出具“(2010)青市南证民字第 462 号”《公证书》,证明:“一、被继承人姚丽的配偶徐瑛生前于二○○八年十二月在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陆万肆仟柒佰元,所持有的该公司0.65%的股份,属于被继承人徐瑛与其配偶姚丽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其中一半现为姚丽的遗产;二、被继承人姚丽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有母亲刘淑清一人;三、刘淑清的监护人姚毅代其表示继承。因此,被继承人姚丽的上述遗产现由母亲刘淑清一人继承(该股份中的财产权利由刘淑清继承,股东的身份权利则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010年10月14日,天晨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徐新恭、李召环将拥有天晨投资0.3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孙震,同意刘淑清将拥有天晨投资0.32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孙震。
2010年10月14日,徐瑛的继承人徐新恭、李召环与孙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拥有天晨投资0.325%的股权以人民币3.235万元转让给孙震。天晨投资其他股东放弃股权受让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010年10月14日,姚丽的继承人刘淑清与孙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拥有天晨投资0.325%的股权以人民币3.235万元转让给孙震。天晨投资其他股东放弃股权受让权。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
2010年10月14日,天晨投资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经核查,姚毅的监护权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公证处2010年10月8日出具的“(2010)黑伊友证内民字第64号”《公证书》证明。
经核查,《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根据前款进行股权转让时,按本章程股权转让的规定办理。转让价格由各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应以前款所述情形发生之当月底作为基准日,按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价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本所律师认为,天晨投资原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及其监护人转让被继承人持有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九、千红制药:职工持股会会员变动
1、职工持股会
2003年3月,职工持股会会员冯圣凤去世,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权益由其配偶高剑星继承。2004年4月,职工持股会会员尤焕生去世,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权益由其配偶王建琴继承。2006年8月,职工持股会会员沈留华去世,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权益由其配偶丁长玲继承。2007年3月,职工持股会会员戴作均去世,其在职工持股会中的权益由其女儿蒋儒恋继承。
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对上述继承事项分别以(2008)常证民内字第330号、(2008)常证民内字第336号、(2008)常证民内字第173号、(2008)常证民内字第334号《公证书》予以公证。
经核查上述 4 名职工持股会会员死亡继承的《公证书》及相应职工持股会人员名单登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2003年3月至2007年3月4名职工持股会会员因继承事项变动的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委托代持行为,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股东何建华于2008年8月去世,其股份转由其女儿肖佳继承,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09)常证民内字第5957号)对该事项进行了公证。
发起人股东蒋鑫伟于2010年5月去世,其股份转由其配偶陈惠芳继承,江苏省常州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2010)常证民内字第5148号)对该事项进行了公证。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其他变化。
十、向日葵: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动
发行人原自然人股东刘洋持有发行人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0.11%。
2009年11月18日,发行人自然人股东刘洋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和《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刘洋所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中,25万股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妻子吴玉娟部分;剩余25万股股份为刘洋遗产,因刘洋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上述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吴玉娟、父亲王世磷、母亲潘梅香、女儿吴沁怡继承。 根据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出具的(2010)浙绍越证民字第0459号《公证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公证确认了如下事实:自然人刘洋于2009年11月18日意外在绍兴死亡;刘洋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5万股股份应当认定为刘洋的遗产;因刘洋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刘洋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法定继承人刘洋的母亲潘梅香在遗产处理前自愿表示放弃对刘洋遗产的继承权;刘洋持有的发行人25万股股份由其妻子吴玉娟、父亲王世磷、女儿吴沁怡继承。
根据吴玉娟、王世磷和吴沁怡于2010年4月12日签订之《析产协议》的约定,刘洋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经析产继承后,吴玉娟持有37.5万股、王世磷持有6.25万股、吴沁怡持有6.25万股。上述《析产协议》经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出具的(2010)浙绍越证民字第0460号《公证书》公证后按约生效,同时浙江省绍兴市越州公证处确认,《析产协议》当事人各方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具体明确,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签名、指印真实。
根据吴玉娟与吴建新签订之《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及吴玉娟出具的《声明》,吴玉娟于2010年4月13日,自愿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5万股股份以3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建新。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吴玉娟继续持有发行人12.5万股股份。
2010年5月31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浙商务资函〔2010〕175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发行人股东香港优创、孙章康分别将其持有的发行人206,085,213股和2,500,000股股份转让给吴建龙;原股东刘洋所持有的发行人50万股股份,分别由新股东吴玉娟继承37.5万股、王世磷继承6.25万股、吴沁怡继承6.25万股,同时吴玉娟将其持有的37.5万股股份中的25万股转让给吴建新;同意发行人股东签署的公司新章程。
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取得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换发的商外资浙府资字〔2005〕012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发行人变更后的股本架构进行了登记核准。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发行人之上述股本变动情况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现行的公司股本架构真实、合法、清晰,不会对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障,及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形成障碍。
【案例评析】
1、不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项目过程中有人员去世都不是一件好的事情;不过从发行审核的思路来考虑,由于这种情况的特殊性在关注性也会比较宽容,如果该种情况不会影响到实质的发行条件,则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可。
2、因继承而股份变动的情形从大的情况来讲主要有两种情形:①就是因小股东去世而导致股权变更;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去世而导致股权变更。至于什么是小股东,个人认为不能以5%以下或者其他量化的股份比例作为具体判断标准,而应该从是否会公司有重大影响以及股权稳定性的影响上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3、如果因继承而小股东发生变化,从现有案例来看都没有造成实质审核的障碍,不过需要关注如下几个问题:①这里的小股东必须是对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没有重大影响,该种变更不会导致控制权的变更以及影响到股权的稳定性;②小股东去世后如果继承人比较多,那么一定要注意继承之后股东人数不要超过法律规定;③股权继承时,部分继承人可签署协议放弃继承权或者免费转让给其中的部分继承人,比如有的案例就是由于继承人过多可能超过股东人数红线而约定仅有部分继承人继承;④股权继承时为了防止潜在纠纷可以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件,目前现有案例均履行了这样的程序。⑤如果是审核过程中由于继承而导致股权变化也没有太大问题,只要中介机构及时披露信息甚至由律师出具专门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信息就可以了,不能视为审核过程中股东变化而需要重新申报。
4、如果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继承而发生变化呢,这里有几个案例因为情况不同而最终结果也是完全不同,所以该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现将几个典型案例简要分析如下:
(1)宁波建工:2010年12月27日通过审核,董事长在2010年4月23日去世,不论是在审核过程中还是报告期内发生这种情况都会对审核造成比较敏感的影响,宁波建工过会之后7个月之后才发行除了子公司核查不到位之外,或许这也是一个因素。宁波建工案例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解释得到了认可,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王宇凌只是公司七位实际控制人之一,而股权相对比较分散且公司治理较为完善的现实也帮助企业可以解释一个人的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具体如下:① 王宇凌直接只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较低,还有部分股份通过法人间接持股,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合计应该也没有超过20%。②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宇凌及其他七位的一致行动人,王宇凌股份被其儿子继承之后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保证控制权稳定。③中介机构在解释不导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之外还重点解释了这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的产供销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这是这个案例的一个亮点;由于七位实际控制人均为行业经验丰富的专家并且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影响,那么一位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到解释还是比较容易被理解的。
(2)盛通股份:这个案例则是另外一个结局,甚至有点悲情的意味。公司董事长贾冬临于2007年10月19日去世,公司于2008年7月25日被否,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无奈只能等待36个月,并于2011年初重新申报材料,欣慰的是在2011年5月25日就通过审核,审核速度大大加快也算是给了一个小小的补偿。盛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变更的解释没有被得到认可的原因其实也好理解:① 盛通股份是典型的家族企业,贾冬临是公司的创始人也是实际控制人,并且持有发行人50%的股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重大的影响;② 股权继承人为贾冬临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妻子没有在公司单位重要职务也没有对公司有重要影响,而两个儿子年纪尚幼也一直没有在公司任职,没有接班的迹象。③尽管项目组从家族控制的角度认为贾冬临及其妻儿都是家族的人,股权继承并不会导致家族控制的局面变更,但是显然这样的解释过于牵强。④这也给我们一个启示,有时候家族企业的股权优化还是很必要的。
(3)恒基达鑫:该案例是在发行人成功通过发审会审核之后实际控制人张培弟突然去世,这样的悲剧色彩无以复加,很多人认为恒基达鑫在会后事项中再次通过有些人情的成分,个人同意这个观点,不过法不外乎人情,如果企业上市之后能够平稳过渡不会出现兵变之类的事情,小兵支持这样的做法。其实,这个案例跟盛通股份情况非常类似,张培弟间接持有发行人67%占据绝对控制地位,而实际控制人的去世也很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且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申报文件中,项目组没有重点解释实际控制人的问题,而是对股权继承问题做了解释:①股权继承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没有兄弟姐妹,也就是大哥去世兄弟姐妹想一起分家产的“传统思想”是不成立的;②股份继承做了公证且已经完成工商变更,盖棺定论不会产生法律纠纷;③张培弟的父母承诺放弃继承权,股权全部由妻子和儿女继承,解释的理由又是主打感情牌。④严格从规格上讲,这个案例不应通过审核,当然最后成功感情因素占很大部分,不过发行人略显复杂的股权结构也稍稍拯救了自己,至少很多人在没有看清楚的时候也就没有发表意见的空暇。
5、其他案例都比较简单了,留存仅作大家参考,有些案例比较有意思,比如财务投资者的股东发生了变化,或者外资企业如果因继承发生股权变动还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