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也是正常人,在任何法制国家,律师依法执行职务都是不可缺少的,律师制度都是其民主法制的一部分,犯罪个案的发生不可避免,但不应使整个律师界蒙受责难。本来觉得对这一个案写写无可无不可。但看完对这些报道的留言后,觉得实在让人心寒。
正在惊疑“12日当晚,李庄就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2月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之新闻,随后又听到了某重庆政法官员的说辞,如下:
“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
该官员分析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方面,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并是一些企业家涉嫌犯罪后“荣请”的对象,为保命或减轻刑罚往往不惜数百万、上千万地投入“打捞”。
“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同时,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这样的言辞,是向全国的律师挑战吗?
呜呼!有律师如李庄者涉嫌犯罪,真成了全中国的新闻,其媒体报道
铺天盖地,大有超过涉黑案件之势。
我觉得这是民主、法制的悲哀!
不为律师不能犯罪。
第一、12日当晚被传唤,13日即被逮捕。我想这一办案速度在整个中国也应该是最快的,至少不会出前几名。这实在是让那上访若干年还领了公安局几千块钱补助的青龙县老农耿云海后悔没有生在重庆了吧。一天之内,完成讯问、打印批捕申请书、送至检察机关、报领导阅并签字、打印批准逮捕申请书、再向李庄宣读,时间和程序的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可是尊敬的某政法官员,你想没想过,为何也不谈一谈如果以这样的办案速度打击黑社会,重庆还有那么多的黑老大吗?是不是只在这一事件中创造了“李庄速度”呢?执法是有选择的吗?你作为一名政法官员,职责是什么?曾有过反对和打击黑社会的言论或行为吗?
第二、重庆即使有所谓的“潜规则”,也请不要认为全国各地必然就会都有。律师接受委托,都是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费用是双方自愿约定的,你见有几个律师强行向当事人要钱了?至于污蔑律师的所谓对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更是难以理解,不像是一个有点文化的人的言论。对当事人收取的律师费用是不是你所说的“二次伤害”?或者说不收取这个费用就不造成“二次伤害”了?律师们白白出庭、调查、准备资料,就符合你的心意了,你给律师们发工资吗?你是不是觉得所有败诉的案件的律师收费都是对当事人造成了二次伤害?那我觉得你的素质真还不如被造成所谓伤害的当事人。
第三、“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你觉得出了事情让党和政府埋单不对,那么让谁来埋单才对呢?老百姓吗?这和“你是代表党还是代表老百姓”的质问有何不同呢?这是骨子里就认为党和政府就是人民对立面的认识。更何况你觉得你能不能代表中国和全中国的人民诋毁律师呢?请问律师的哪一个行为造成了灾难、哪一个行为造成了公信力的弱化、哪一个不负责的行为让党和政府埋了单?看来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及下属变成黑社会的保护伞,在你的眼里远远不如律师造成的影响远大。难怪重庆做事要用新来的市委书记和公安局长了。形成如潮之势的黑社会,谁之过?又是谁为此埋了单?
第四、“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这个数字来源于哪里呢?刑事案件的胜诉含义为何?5%是多少件?是不是这5%的案件都是公安、法院办错了呢?河北的李树斌案,在其被执行死刑后真凶被抓,四五年的时间里该案都没有获得改判,请问,这一案件是不是也算到那95%里了呢?
第五、央视视频中看龚钢模的录像,其自称不能分辨出李庄的表情是否确实是要他做伪证,依此能够确定的是李庄没有明确指使他作伪证。那不论李庄是否在对其他人灌输做伪证的思想,是否采取了做伪证的步骤,那龚钢模的举报便是应不属实。自己都不能分辨,举报何来?更遑论由此而想到自己可能被判的罪轻与罪重的后果了。
第六、你所说的“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请你指出到底是谁去“赶场”了?到重庆去的律师有几个是没有接受委托就去“赶场”了?重庆为何有如此好的可以实施“潜规则”的土壤?律师去重庆提供法律帮助,在你的眼里就是“赶场”吗?自己的素质不高,就请不要代表重庆的官员讲话了吧!尤其不要以政法官员的身份来接受更没有法律素质的所谓法制记者的采访了吧!四川大地震后,全国人民涌入四川地震灾区进行援助,这是不是也叫“赶场”?看你的说法,此“赶场”必为违法犯罪行为,身为政法官员,你去举报、追究了吗?是不是到目前为止只是在某记者面前雌黄了一番呢?
第七、第一次听说我国的《律师法》超前,而其他法律滞后。既然有此论,那你了解律师执业的现状吗?否则还是请你具体讲一讲《律师法》哪些规定超前了,以便你给全国人大提建议以使《律师法》再倒退几年。如果讲不出来,那我们只能怀疑这是不是仅给你造成执法不便了,亦或是让你看见律师就不舒服了?
第八、“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这句话恐怕是高抬律师了。行使“潜规则”的都是有权力的人,没有权利的人做梦也想去“潜规则”一下,只是“潜”不了别人的“规则”。为什么?因为你没有权力,别人不让“潜”,你只有被“潜”的份。有的律师可能陷入司法腐败,但不会是其支撑点。
律协和律师们不要陷入个案之中,犯某政法官员以点带面之错。
迎接挑战并战胜之,这正是律师制度发展之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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