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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道:孙伟铭,冤吗?

(2009-07-31 10:02:18)
标签:

法律

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孙伟铭

分类: 法律时评论文

    刑事案件的认定,分为两个部分:定罪和量刑。我们不讨论量刑,只看定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并最终导致结果的发生。这是指不同的心理状态而言的。

    评价主观的故意与否,不是只看侵害人的陈述,应纵观其言行与其智力、身份是否相符。

    那么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看:

    出事之前,孙伟铭的现状是:供职省会城市成都市的一家技术公司,没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长期无证驾驶。半年里,四次闯红灯,四次占用专用车道,两次违法超速。

    事件发生时的现状是:2008年12月14日17时,即下午5时就已大醉的他,先是违章行驶追尾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后,未停车逃逸。此前的行为说是交通肇事,我没有异议。

    那么,既然知道肇事了要逃跑,说明其并没有丧失意识(注意不是理智),下面的行为所能造成的后果,以孙的智力水平不可能预见不到,他也不可能相信以他的驾驶水平能够避免那惨剧的发生,因为肇事车辆撞得车够多,使自己的轿车无法动弹,才停下来的。所以他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会是过失的,而至少是放任的。

    排除过失后,也就排出了定性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以上的分析,对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说,不算复杂。之所以写这些文字,是因为看了有关媒体的报道后,觉得如鲠在喉,有误导公众的嫌疑。

    2009年7月31日,有媒体大篇幅报道了某记者在现场看到的“孙意识模糊,言行也很鲁莽”,并称至今孙伟铭对整个事件严重失忆,无法提供此次车祸的完整信息和细节,及车祸如何发生的,其至今不得而知。并“但一个被忽视的细节是,多位现场目击证人在笔录中曾向警方证实,事发后,从车上下来,茫然无知的孙伟铭目睹事故现场有人伤亡,立即喊道,有人受伤了,快打120,快救人。”等等论调。通篇看不到受害者的信息,也看不到本案法官对本案定罪量刑的论述。让人看来,被告人实在是使人同情的,那么受害人呢?他们家破人亡,又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也有人将此事和胡斌闹市飙车案相提并论,而没有去关注肇事后当事人的后继行为。殊不知肇事后的行为才是孙伟铭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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