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的权利与义务
——论在传染病防治中的公民责任
由墨西哥发端的甲型H1N1流感疫情已蔓延至中国内地,随着四川省诊断首例确诊病例后,已陆续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宣布出现确诊病例。近日,中国内地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连续以“两位数”增长,防控形势并不乐观。
2003年的SARS防治像一面镜子,折射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滞后与不足,在经历过惨痛的教训后,国家用5年的时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些进步在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得以点滴体现。2009年的甲型H1N1流感防治也像一面镜子,折射出我国公民传染病防治素质的参差不齐。
健康是公民的权利,但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特别是在传染病防治中只有尽到了义务才能更好的享受权利。我国《传染病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标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在甲型H1N1流感防治中,我们看到了绝大多数公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配合质检部门、卫生部门、其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甲型H1N1流感的防治工作。我们看到了出国留学人员放弃与亲朋好友的团聚,在家自我隔离7天;我们看到了那些被确认为密切接触者的公众,为了社会的安全集中医学隔离观察7天;我们看到了进出口岸的公众认真、如实填写健康申报卡…还有许许多多的普通大众为本次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做出了贡献与牺牲。
但是我们也听到了一些不和谐之音:我国首例甲型流感患者包某某,在来自和经停美国、日本两个疫情国家,并已发生咽痛等症状的情况下,却没有向机场方面声明,发病后成为我国首例甲型流感患者;广州患者李某归国后没有居家观察,而是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仍前往影楼拍摄婚纱照,造成国内首例二代病例,被网民称为“李染染”;另有“何逛逛”,入境时未如实填写在境外的接触史,入境后未进行自我隔离医学观察,而是频繁会友、聚餐,多次打车不留票据,最终导致88人的庞大密切接触者团。正是这些不和谐之音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也严重影响了这些密切接触者的正常生活。在面对社会舆论的谴责面前,不知上述几位是否能够反思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
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需要政府全力投入,但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更不可或缺。在这里,我诚恳建议:所有公民特别是从海外疫区归国的同胞不应该有任何的侥幸心理,漠视质检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提示和警告,应认真、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自我隔离7天后再进行社会活动。广大公众应树立健康行为,文明吐痰、咳嗽,出现症状后主动、及时就医。公民配合政府防治传染病是一种责任,也是一项义务,这是对他人的负责,也是对自己、家人的健康负责。让我们通过这次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提高我们的健康素养,与卫生部门一道迎接不断变化的传染病防控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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