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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生命,可以放弃贞操权?

(2009-09-23 17:07:21)
标签:

生命权

贞操权

自我保护

法律课题

杂谈

分类: 言论

                                          星 仔

 

                因为生命,可以放弃贞操权?

                              (图片与文中的案例无关)

 

   原以为,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的行为会更加趋于理性、平和,殊不知,少数人不良的社会心态在市场的调节和波动下,却愈加浮躁,甚至变态、疯狂。

   从近期自己身边所接触以及媒体所披露的多起侵害人身权力之一的暴力强奸恶性案件来看,极少数“里比多”十分旺盛的恶棍,往往都是因为性的冲动,不顾一切地实施强暴,然后再置受害人于死地。

    发生在北京的某女大学生强奸致死案,就是因为被的士司机施暴后,她说了这样一句话:“我记得你的相貌和特征,总有一天我会把你送进监狱!”司机本没有杀人的念头,为断绝后患,干脆来了一个杀人灭口;广州某学院保安在校园强暴女学生,则是因为他对该女生一直穷追不舍,后来在教学楼的卫生间终于找到“机会”,然后实施性行为,当该女生竭尽全力反抗时,被保安杀死。

   从类似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因为女性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贞操,而极力反抗最终导致杀身之祸。无论从那一个角度来看,实施暴力的犯罪主体,都应该受到极其严格的法律惩罚,古语有言:万恶淫为首。但是,作为被害者,既赔了贞操、又丢了生命,却着实让人深感痛惜和同情。

   如果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想,当一名孤立无助的女性在力所能及的反抗无效时,选择暂时的“屈从”,从而在这一过程中注意收集好证据,再去报案,让法律来制裁施暴者,此举尽管不是上策,但也属于“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至少保全了生命,至于尊严和贞操之类,相信一般的人都能够理解。

   由此,就涉及到“生命权”与“贞操权”孰轻孰重的问题,当面临着两者只能择其一时,该如何选择呢?

   从理论上看,生命权是人有生俱来的,生命一旦诞生,不管是合法或者非法所生、也不管健康与否,一律受到法律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而贞操权(或者所由此而派生的尊严、人格、声誉等)则是外在的精神权力,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是在一个法制不够规范、文明有待提高的国度里,总有那么一部分人,会寻找各种机会来践踏和侵犯他人的人权和尊严。与此相对应,并不是所有的民众都具备高度的自我防范与保护能力,面对这一复杂的社会矛盾,我们就应该学会回避可能发生的“风险”。许多宗教规劝人们要“隐忍”、“包容”,并不是没有道理的。

   在传统的社会里,庶民的生命权是不被尊重甚至惨遭践踏的。例如: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还有殉葬制度、烈女的贞操牌坊制度等等,所舍去的是生命,留下的是“愚忠”和所谓的尊严。试想:把基本的生命权都剥夺了,剩下那点虚无的“声誉”还有何价值可言!

   而西方一些国家,尽管在社会道德等方面不算健全和完善,但是,他们对生命权的尊重,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例如:如果妻子(或者女儿)在外出时为保全生命而选择被强暴,作为丈夫或者父母会表现出极大的宽容和鼓励,有的甚至出门时还带上安全套之类,这对于我们应该有一定的借鉴和启发!

   当然,在我国随着法律的健全和民众文明程度的提高,相信人们对生命的自我保护会成为自觉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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