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对校车安全的重视不能“错位”
(2011-12-13 09:5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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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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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安全的重视不能“错位”
吕建斌/文
在经历甘肃正宁县校车事故的惨痛教训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12月11日终于公布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民意(大众网12月12日)。
征求意见稿不但对校车赋予了一些“特权”,如优先通行,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放行后处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以下的罚款等。而且对校车管理出台了许多硬性规定,如改装校车将报废,超载将从重处罚,学校不尽职出事追责等。无疑,这是一件大好事,因为将校车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规范管理日子为期不远了。
惊喜之余,笔者还有许多担忧,因为在当下中国,其实并不缺“条例”,缺乏的是执行。不管条例如何的完备,如果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条例仍是一纸空文。就以正宁校车事故为例,如果司机遵守的交通规则,如果交警忠于职守,如果监管部门执行了监管的职责,如果学校予以足够的重视……不管那一条,只要我们真正认真执行了,就不可能发生这样的事故!
条例一个月就出台了,不可谓不快,不可谓不急,说明各方对校车安全给予了足够重视。可话说回来,我们绝不能为“条例”而“条例”,如果重视仅仅体现在条例的出台上,那这个“重视”就错位了。可以这样说,条例的出台始于校车安全事故,但政府的作为不能仅仅止于条例上,而是要在如何执行、落实上给予足够的重视。有网友就指出“校车安全条例”太“从容”,比如在条例的“附则”有关于过渡期的说明,其中有个“3年”的期限,校车安全关系的是“祖国的花朵”的生命,3年,又会有多少生命因校车安全而陨落?就在笔者写这篇文章的同时,据中新网12月12日报到:“江苏丰县校车侧翻事故遇难人数上升至15人”,又是15条鲜活的生命之殇,对于条例,你还能再说什么呢?
在条例的第四条上说国务院各部门要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然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笔者大胆揣测,地方行政部门还是要有条不紊地制定规划、方案。我想,等到一个非常科学和完善的规划、方案出台后,黄花菜都已经凉了,江苏丰县的校车事故恰恰证明了这一点,对校车安全的重视要体现在实实在在的行动上。比如,需要校车的地方赶紧购置了校车,校门口设置安全警示牌、减速带,放学后学生排路队等等。赶紧行动起来,以生命的名义!
一次次校车之殇,让反复的讨论和会议失去意义。让学生的生命不因校车安全而陨落,才是校车安全条例唯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