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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和建筑寿命有何不同?

(2011-08-21 20:44:30)
标签:

设计使用年限

基准期

建筑寿命

建筑结构

结构可靠度标准

杂谈

   现行的国家标准《结构可靠度标准》总则中规定,我国建筑工程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设计使用年限分别采用5年(临时性建筑结构)、25年(易于替换的建筑结构构件)、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10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1)所谓设计基准期,是为了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适用年限,也不等同于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建筑结构设计所采用的荷载统计参数和材料性能参数,都是按照设计基准期为50年确定的,如设计时需要采用其他设计基准期,则必须另行确定在该基准期内结构材料性能和最大荷载的概率分布及相应的统计参数。设计基准期是一个基准参数,它的确不仅涉及到可变作用(荷载),还涉及到材料的性能,是在对大量实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不能随便更改。例如,我国《抗震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包括反应谱和地震时地面运动最大加速度等)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如果要求采用设计基准期为100年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则不但要对地震动的概率分布进行专门研究,还要相应地对建筑材料乃至设备的性能参数进行专门的统计分析研究。

   (2)所谓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标使用的年限,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一般维护条件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又称为服役期、服务期等。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功能要求。结构可靠度是对结构可靠性的定量描述,即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

当房屋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经过鉴定和维修,仍可继续使用。因此,设计使用年限不等同于建筑寿命。同一幢房屋建筑中,不同部分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以不同,例如,外保温墙体、给排水管道、室内外装修、电气管线、结构和地基基础,可以有不同的设计使用年限。

   (3)所谓建筑寿命,是指建筑物从建造到投入使用的总时间,即从建造开始直到建筑物毁坏或丧失使用功能的全部时间。

                                                                   ——《混凝土结构设计问答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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