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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后”一词的定义探讨

(2017-03-15 10:37:13)
标签:

杂谈

分类: 议论

 

“父后”一词的定义探讨

 

“父后”一词,所见词典均未载,如《辞海》、《辞源》、《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等,网上本人所见其它词典亦未载,今时之用,莫衷一是。

 

刘梓洁女士有散文《父后七日》,改编为同名电影,刘梓洁获第47届金马奖之最佳编剧奖,说的是父亲去世之后七天中的事,这里的“父后”,意思直白、简洁,为“父亲去世之后”。

又有“孔子研究院”杨朝明院长的文章《孔子出妻说及相关问题》(以下简称杨文),文中对“父后”一词的理解是“父亲的继承人”,杨文说,“孔子只有伯鱼这一个儿子,伯鱼是孔子的惟一继承人,他作为孔子之‘后’没有任何问题”,杨文以此出发,找到孔子未曾出妻的所谓“强有力证据”。

 

还有网络小说《父后,母皇被抢了》,作者:宝马香车,小说中有:……“父后们不好了,母皇又被抢了!”……,这么好看的男人,不抓回去给母皇做父后就太可惜了!

这里的“父后们”,意为女皇的男宠们。

 

史籍和儒家经典中,单独的“父后”一词不常见,常见的是“为父后”或“为父后者”这个词组。

粗略查询,《汉书》中有9处“为父后”,《后汉书》中有5处,《旧唐书》中10处,《新唐书》中22处,《宋史》中27处,其意皆为“父之继承人”,其语境为“立太子而恩天下”或讨论丧制等。

 

史书中的“父后”为“父之继承人”,有点儿歧义,是指父亲在世时的指定继承人呢?还是父亲去世后的事实继承人呢?

因为有歧义,所以有误引,有争论,从明清学者到当代教授,各取所需而用之,结论大相径庭,造成古文经典之某种译解混乱,比如“孔子出妻”一事,明末清初以来,争论不休。

老凡另有“孔氏出妻之平议漫谈”一文说及此事。

所以,有必要给出一个基本明确的定义。

 

“为父后者”这个词组,可能最早出现在《仪礼》和《礼记》中谈论丧礼的篇章,一般理解是,“成为父亲的继承者”。

但是,这里有个前提,就是“父亲去世”,杨文在谈论“伯鱼母亲之丧礼”时,忽略了这个前提。

如果不是谈论丧礼,而是谈论帝王将相或大户人家设立“继承人”,则“为父后者”就是“太子”或“嗣子”(一称“适子”),帝王将相或大户主也没死。

所以,“为父后者”之意,民间常常笼统言之,不加区别。

 

何为“继承”?查《辞海》为:“依法承受死者(被继承人)生前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称为继承权。”

何为“继承人”?《辞海》为“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所以,谈丧礼时言“为父后者”,或言“成为父亲的继承者”,应是指“父卒”而为继承者。

现代某人的第一序列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儿女们,所要继承的主要是财产,古代某人之“父后”,仅一人,一般为嫡长子,所继承的,主要是爵位、名份,当然也有相应财产。

 

东汉经学家、文字学家许慎《说文解字》解“后”字曰:“继体(继位)君也。”清•段玉裁注:“毛传皆曰:后,君也。许(慎)知为继体君者,后之言後也。开轫之君在先,继体之君在也。析言(区别地说)之如是,浑言(笼统地说)之则不别矣。”

 

杨文中说“伯鱼是孔子的惟一继承人”,说法不够严谨,属于“通俗说法”,准确说法应该是,“伯鱼是孔子的惟一有继承权的人”,此时他的继承权还只是继承实际发生之前的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期待性权力,是一种资格,等待继承而已

如果在一般场合笼统地说某某是“继承人”,就不清楚他父亲是生是死,他究竟是“已继承”还是“待继承”?但是,如果在丧礼上说丧主是“继承人”,则是已继承。

不是在这里纠缠啰嗦,其实很重要,牵涉到孔子的生死。

 

实际上伯鱼继承了吗?没有,他比孔子早死约三年,后来是约五岁的子思顺序成为爷爷的继承人。

伯鱼的母亲去世时,孔子还在世,虽然母亲被出(即被休),伯鱼按礼(《仪礼·丧服》:父在为母、出妻之子为母)也要服一年的丧,谓之“期丧”;即使母亲没被出,也是服期丧,所以,父亲在世时,母亲出不出的,儿子是否“父后”的,服丧时间是一样的。

 

那么假如,孔子不在世了,伯鱼成为了继承人,之后他的母亲去世了,这时,出不出的身份就很重要了,因为母亲被出,他按礼(《仪礼·丧服》规定: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就不能服丧;又假如他母亲没被出,伯鱼就要服三年的大丧。

父亲在不在世,是个大事,封建制度下甚至是头等大事,表现在丧制上,就有很大、很重要的差别,而什么“仪礼”“政策”“规矩”,都是为“差别”而制定的。

 

杨文说,“《仪礼·丧服》的规定(老凡按:即“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之规定)证明,伯鱼在母亲死后‘期而犹哭’的事实,不仅不能说明伯鱼之母曾经被‘出’,反而应当是孔子未曾‘出妻’的强有力证据。”

唉,杨先生不管孔子的死活,只管认定伯鱼是父后者。

其实,伯鱼期而犹哭,夫子责其甚,伯鱼止哭除服,正合孔颖达“为出母无禫,期后全不合哭”之疏,是孔子出妻的证据之一。

 

谈论丧礼时,“为父后者”是“父卒而为继承者”,这不是老凡的新解,老丑岂敢妄言,本无所知,皆为信从先哲明智之言而已,这是在《礼记》、《仪礼》的“注、疏”中说的明明白白的。

《仪礼》中唐·贾公彦疏说,“云‘出妻之子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后者’,谓父没适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

《礼记》中汉·郑玄注说,“父卒,为父后者不服耳”。

《礼记》中唐·孔颖达疏说,“谓父卒,子为父后,上继至尊,不敢私为出母礼”。

《礼记》中孔颖达又明确疏说,“出母,谓母犯‘七出’,为父所遣。而母子至亲,义不可绝。父若犹在,子皆为出母期。若父没后,则适子一人不复为母服,所以然者,已系嗣烝尝(嗣:接续、继承;子孙、后代。烝尝祭称尝,冬祭称烝,泛指祭祀。嗣烝尝:继承父祖,主持祭祀),不敢以私亲废先祖之祀,故无服。”

《仪礼》中郑玄注说: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后者服期也。

 

综上所述,老凡试着给“父后”一词(或短语、词组)定义如下:

1、封建宗族世袭制度下的候任继承人,一般为嫡长子,如:待承继皇位之太子,待承袭爵位之适子

2、父卒而为继承人,继而主持家族或自家之祭祀等重要活动。

3、父卒之后。

 

至于“女皇的男宠们”之释意,其实是现代人“穿越”到古代的“戏说”而已,不予采纳。

 

藐予青山老丑,于此诚惶诚恐,聊备方家一瞥。

 

                               2017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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