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姆湖镇中心小学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09-12-23 09: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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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2008年3月27日,经全体教代会成员审议通过,该制度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
教育教学事故是教师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具有影响学校声誉、损害教师形象、破坏学校秩序、降低教学质量等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严肃职业纪律、营造良好的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环境,提升现阶段学校文化品位,提高学校管理美誉度,根据学校制度文化传统及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水准,特制定本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在学校各种教学活动中故意或过失发生的破坏教学秩序、影响教师形象、降低教学质量的行为结论。
一、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教导处批准私自调课。
2、课前不候课,监考、课外活动迟到3分钟以上(不含3分钟)。
3、课堂上通讯工具铃响(不含振动)。
4、上课衣冠不整或坐着上课。
5、作业未按要求布置(超量、超学生学力)。
6、未经批准,教学活动的实际进度与教学计划进度有较大差异。
7、不按教案上课或教案过于简单。
8、因个人原因造成教学设备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
9、教研活动无故缺席2次以上。
10、课堂内不使用普通话、不写规范字。
二、较大教学事故
1、不按时接受教学检查。
2、上课接听电话。
3、在课堂中因组织不力出现课堂混乱,或室外授课教师未作组织安排,使学生自由活动。
4、不按时批改作业,或让学生代批作业。
5、未经教导处同意,请他人代课。
6、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擅自提前下课。
7、教学内容出现明显错误(含批改错误)。
8、不备课上课。
9、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开课堂。
三、重大教学事故
1、课堂内辱骂、体罚学生。
2、向学生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3、任教学科教学质量合格率低于60%。
4、学期结束后没有完成教学计划任务,没有对学生进行学科考(测)试评价。
教育事故认定
教育事故是指教师以其职业身份或学校内部岗位身份出现在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场合中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的影响教师文化人格形象、破坏教育和学校工作秩序、损害他人健康、规避教育责任,对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一般教育事故
1、不经许可,升旗仪式不参加,或升旗仪式不守规范。
2、在校内说粗话、痞话、脏话。
3、在校内乱丢、乱扔、乱吐。
4、在校内穿戴不整齐,不规范。
5、在非指定位置抽烟、吃槟榔。
6、两操纪律差,集会活动不守秩序。
7、带餐、导餐管理不到位。
8、家长学校培训不备课上课。
9、学生有困难,不给予及时合理的帮助。
10、发现学生不良行为,在可能的情况下不给予指出和教育。
二、较大教育事故
1、体罚、侮辱学生或学生家长。
2、在茶馆或有教育对象经常出入的场所打牌。
3、正常情况下,不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少先队或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4、学生评语有明显错误、评价弄虚作假。
5、学生矛盾事件或非安全事件发生后,不及时处理和调解。
6、学生因故未到校,责任人未及时弄清原因,妥善处置。
三、重大教育事故
1、体罚、侮辱学生或家长,造成社会影响。
2、在校内骂架、斗殴、拨弄是非、拉帮结派,影响教师队伍或组织团结。
3、发现非安全事件发生后,不及时处理和处置,造成较大损失。
教育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凡发生3次一般教育教学事故,属一次较大教育教学事故,3次较大教育教学事故,属一次重大教育教学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从当月的岗位津贴、课时津贴中扣除10元人民币。较大事故,由个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外,扣发当月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的1/2,并在全校教师中通报批评。重大教育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课时津贴,取消当年评奖、评职资格。一学年满后,由教代会表决是否能聘。
认定程序
1、一般事故由相关管理责任人认定,并告知本人签名查证。
2、较大事故由相关管理责任人记录并告知本人和校长查证签名,例会通报。
3、重大事故由相关责任人记录,校长查证并告知本人查证签名,报请教代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