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薛蛮子或被追究聚众淫乱罪?

(2013-08-29 11:41:59)
标签:

性服务

薛蛮子

嫖娼

聚众淫乱

分类: 律界热点

http://s4/mw690/60b0044btx6CehtvZpV73&690

    [博主按]堂堂专业的法制类媒体,在发文时能否多听取专业意见,不要拿着法条表面的数字,以为三人以上就是构成聚众淫乱罪了。刑事犯罪需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的,而不是单单一个数字。

 

根据之前媒体报道的内容,假设内容属实,薛某与多名卖淫女(正规称呼应为“失足女”)的嫖娼行为,虽然符合三人以上的淫乱行为,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刑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并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

 

主观方面:虽然薛某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媒体报道中引用了这样的形容词表述)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共同向薛某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她们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营利。

 

客观方面:聚众淫乱的表现是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行为对象并不专一特定。而多名卖淫女共同向薛某提高的性服务,薛某是特定的,多名卖淫女的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这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

 

 此外,如今的媒体报道多是从卖淫女和警方提高的信息。根据薛某仅有的供述,他与张某是朋友关系。嫖娼的前提是张某卖淫女的身份,其从事了为不特定人提供有偿性服务。而单单发生性行为,薛某给了金钱,不一定就是嫖娼。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