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蛮子或被追究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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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之前媒体报道的内容,假设内容属实,薛某与多名卖淫女(正规称呼应为“失足女”)的嫖娼行为,虽然符合三人以上的淫乱行为,在表面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刑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并不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
主观方面:虽然薛某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媒体报道中引用了这样的形容词表述)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共同向薛某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她们的行为目的只是为了营利。
客观方面:聚众淫乱的表现是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行为对象并不专一特定。而多名卖淫女共同向薛某提高的性服务,薛某是特定的,多名卖淫女的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这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