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通程律师所何必对杨落井投石?

(2010-10-03 11:23:03)
标签:

转载


杨主动申请退出,通程只要批准即是,何必要发表这样的五点申明,为了迎合上级的要求把自己推向全国律师的对立面,不仅落得骂名,更是将自己盯上历史耻辱柱上。这样的律所即使拿到亿元的业务收入,获得全国优秀律所,意义又何在!

    从杨的博客上看到湖南省通称律师事务所(简称通称所)的五点决议之后,我耿耿于怀。尽管杨请大家不要责怪通程所,因为“通程所有近百名律师要吃饭,只有和我完全切割方能自保”,但我还是不能释怀。让我想不通的就是“切割“两字。根据我的理解,只要声明杨的事情与通程所无关,即只要有五点决议中的第二、第三、第四条,就够了——何必再加第一条和第五条?

关于第一条,杨发现违法问题,在博客上主张违法者引咎辞职,何错之有?何须通程所在这个决议中给杨定性?这和切割有什么关系?关于第五条,用得着通称所来督促杨删除博文吗?这是通程所的职责,还是通程所的义务?这又跟切割有什么关系?通程所还声称“不删除,就除名”——有这必要吗?

杨落井了,通程所不想托他一把,任由他掉到井里去淹死,故而声明杨所做的一切均与通称所无关,已经够无情了,何须等他掉到井里去了对着他的脑门再扔两块大石头去呢?这多余的两条不就是大石头吗?何况他不是因为做坏事落井!通称所为什么要这么干?莫非上头要搞封建王朝的连坐,通称所非要再对自己的兄弟扔两块大石头去才能自保?

通称所啊通称所,你为了生存,纵使守不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又何须这样一泻千里,这样兵败如山倒?

以下是通程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五点决议——

   

 1、杨金柱在网上发表《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一文的行为是错误的。

     2、杨金柱在网上发表《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与通程所无关。

     3、通程所对杨金柱在网上发表《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的行为没有给予过任何支持。

     4、同意杨金柱提出的退伙申请,同意杨金柱从通程所异动出去。

     5、督促杨金柱在201093024时前从网上删除《敢问哪个至上,金柱律师将敦请王胜俊先生引咎辞职》,不得继续撰写和在网上发表与此相关的文章,终止原定108日开始的“每日一信”非暴力抗争活动。否则,通程所将对杨金柱除名、取消终身名誉主任、停止办理业务。

     上述5点为我的记录稿,以通程所给我的正式文件为准。请各位律师同仁不要责怪通程所。通程所有近百名律师要吃饭,只有和我完全切割方能自保。

 

五点决议摘自杨金柱《别了,我亲爱的通程》

转自http://yjz560922.fyfz.cn/art/740967.htm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