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五粮液酒窖案被宜宾中院驳回已经有些时日,本人学识有限、不敢贸然下定论,也一直想给宜宾中院找个裁定不予受理的合法理由。结果几天下来,有些问题还是无法理解,不禁想问问那些可爱的法院和政府:
一问四川省高院,收到诉状七日内为何未答复?行政诉状从6月20日就已寄出,四川省高院除了召见原告和代理律师外,至今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早已超出七天法定的立案审限,如此明显的程序违法,四川高院又有何解释?
二问宜宾市中院,五粮液酒窖案与你何干?大哥不表态,小弟忙出彩。宜宾中院在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中声称收到“本院收到起诉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试问宜宾中院是何时、何处收到诉状的?向高院提起的诉讼何以被发配到中院,理由又是什么?
三问宜宾市中院,“酒窖”为何突改为“酒窑”?既然中院煞是正经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那现在不妨看看其审查的结果。通读全文竟找不到“酒窖”二字,全被换成了“酒窑”。“窑”字除了应用于窑洞、煤窑之外,还有妓院的意思。酒窖之争,客体本无悬念,真不知宜宾中院认为的“酒窑”是什么意思?难道真是书记员的笔误?
四问宜宾市中院,今年的具体行政行为何以成“历史遗留”?行政起诉针对的是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于今年5月12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尹家为此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宜宾中院就此竟认为决定解决的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年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何以成了历史?如此时空错位,晕乎!
五问宜宾市中院,酒窖之争何以变成房产诉讼?16口明代酒窖的性质、是否纳入私房经租范围,这些问题本身就是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而如今,法院未经开庭原被告双方辩论,直接将酒窖定义为房产,纳入房产纠纷,借此引用司法解释将本案拒之门外。法院的自知理亏和政府的完美搭配,由此可见一斑。
六问宜宾市政府,不谈产权的解决方案依据何在?一起正常的行政官司,法院无理不予立案,宜宾市政府还召集纪委、信访局、监察局找原告代表谈话,还一本正经地说“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再次验明,法律无用,领导批示最重要。只不过,如果酒窖所有人不是尹家,那又何必大动干戈地跟她谈什么解决方案呢?
1984年宜宾市政府作出的文件,2010年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竟然一刀给撤销了;尹家向四川省高院状告政府行政不合法,宜宾市中院竟然一手给挡出门外了。袁裕来律师曾建议说当初应当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然后再起诉,但作出撤销文件的是翠屏区政府,向宜宾市政府申请复议有何用?在宜宾,五粮液的酒香早已迷醉了政府。
袁裕来说,政府可以不要脸,但面子绝对不能不给。的确,当广东一带农民工为了领取工资不得不以遭打耳光为代价,面对代表公权力的政府,老百姓为获得应有权益,早已放下自尊,给足了政府面子。但是,如此造就的双赢模式,法律的地位何其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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