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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讯逼供面前,因人而异

(2010-06-02 00:00:43)
标签:

法律

刑讯逼供

原判

检方

龚刚模

大新

杂谈

分类: 走在律道前

在刑讯逼供面前,因人而异

 

    [李道演按]当结果没有出奇,一切都是走过形式;当真的刑讯逼供遇上虚的两大新规,一切也只是空空奇谈。

    人们说,两大新规的出台是源于赵作海案件的促动,一个原本领死的人起到了促进我国法治进步的作用,而一个即将受死的人,在遭遇刑讯逼供后却未能享受到两大新规的恩惠。

    赵作海案,有关部门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多年前形成的伤痕,在未经调查的情况,急忙着承认刑讯逼供了;

    龚刚模案,有关部门不顾多位当事人哭诉着相一致的刑讯逼供情节、尚属新鲜的伤痕,仅以警察说没有而坚定表态没有刑讯逼供。

    两件同样影响广泛的案件,同样存在着刑讯逼供的嫌疑,却遭受到了完全不同的待遇。论其原因,首先,赵作海是一个完全清白的人,在无辜遭遇11年牢灾后,人们当然给予了更多的同情;而龚刚模案中的樊奇杭等几位犯罪嫌疑人,在官方媒体渲染下,早已成了十恶不赦有罪之身,即使存在刑讯逼供那是只是细枝末节。

    其次,赵作海案是一起个案,牵涉的只是个人或是一些部门的形象,承认刑讯逼供是大势所趋、不可避免;而龚刚模樊奇杭案有着深层次的大背景,有着大快人心的打黑除恶运动,否认刑讯逼供是民心所向、实体正义的代价。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讯逼供面前,因人而异!

 

龚刚模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0年06月01日 21:13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 财新传媒杂志订阅
重庆高院驳回龚刚模、樊奇杭等人上诉,认为龚刚模无期、樊奇杭死刑裁处量刑适当
  【财新网】(记者章涛1日发自重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日上午对龚刚模、樊奇杭案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龚刚模、樊奇杭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龚刚模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行贿罪等9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樊奇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重庆高院5月1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对重庆市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庭审过程中,龚刚模表示除了非法持有枪支和行贿罪外,对其他罪名均予以否认。樊奇杭则强调,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并否认其所有罪名。

  辩护时,龚刚模的律师傅达庆表示,鉴于其揭发前辩护律师李庄有功,应视作重大立功表现而减轻对其的判罚。

  控方检察员表示,按照规定,检举的事件必须要有重大影响才能考虑立功,而李庄伪造证据一事在国内并不属于首次,因此不算具有重大影响。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樊奇杭的律师朱明勇指出检方证据中的诸多疑点,认为检方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龚刚模、樊奇航与“6•3”杀人案有关。如果判处樊奇航死刑,难保不会再次出现类似赵作海的冤案。

  2009年6月3日,44岁的李明航与妻子王某驾驶宝马轿车在重庆爱丁堡小区车库停放后,步行返回住处。在距离小区大门约10米处,李明航被一名男子持手枪近距离连射两枪,致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持枪男子乘车逃离现场。

  6月10日,重庆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吴川江等三人抓获。检察员认为,该凶案的幕后主使为龚刚模和樊奇航。因受害人手下曾侮辱过龚刚模,樊奇杭为挽回老大面子,则指示手下“教训一下”受害人。

  法庭上,亲手杀死被害人的吴川江虽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矢口否认是上述二人指示所为。朱明勇律师也表示,检方证据不足以显示龚、樊二人与此案的关系。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声称的刑讯逼供情况,检察员表示核查过看守所的相关记录,未发现涉及刑讯逼供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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