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讯逼供面前,因人而异
(2010-06-02 0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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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刑讯逼供原判检方龚刚模大新杂谈 |
分类: 走在律道前 |
在刑讯逼供面前,因人而异
今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龚刚模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行贿罪等9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樊奇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项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
重庆高院5月1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对重庆市检察院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庭审过程中,龚刚模表示除了非法持有枪支和行贿罪外,对其他罪名均予以否认。樊奇杭则强调,警方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并否认其所有罪名。
辩护时,龚刚模的律师傅达庆表示,鉴于其揭发前辩护律师李庄有功,应视作重大立功表现而减轻对其的判罚。
控方检察员表示,按照规定,检举的事件必须要有重大影响才能考虑立功,而李庄伪造证据一事在国内并不属于首次,因此不算具有重大影响。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樊奇杭的律师朱明勇指出检方证据中的诸多疑点,认为检方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龚刚模、樊奇航与“6•3”杀人案有关。如果判处樊奇航死刑,难保不会再次出现类似赵作海的冤案。
2009年6月3日,44岁的李明航与妻子王某驾驶宝马轿车在重庆爱丁堡小区车库停放后,步行返回住处。在距离小区大门约10米处,李明航被一名男子持手枪近距离连射两枪,致心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持枪男子乘车逃离现场。
6月10日,重庆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吴川江等三人抓获。检察员认为,该凶案的幕后主使为龚刚模和樊奇航。因受害人手下曾侮辱过龚刚模,樊奇杭为挽回老大面子,则指示手下“教训一下”受害人。
法庭上,亲手杀死被害人的吴川江虽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矢口否认是上述二人指示所为。朱明勇律师也表示,检方证据不足以显示龚、樊二人与此案的关系。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声称的刑讯逼供情况,检察员表示核查过看守所的相关记录,未发现涉及刑讯逼供的问题。■